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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9-10 11:32:48 推广来源:中国报道

一、巴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特殊条款的解释与适用规则

基本案情

某保险公司与巴某公司签订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约定承保出口货物商业风险(含买方拖欠),赔偿比例90%,适用中国法律。巴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公司出口货物,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与保险标的无关联的历史订单曾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拖欠货款。巴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索赔后,某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第十二条的“纠纷先决条款”、第三条第三项的“知险后出运条款”拒赔。巴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及利息。经查,双方当事人确认买卖双方对案涉保险标的项下订单无争议。巴某公司与美国某贸易公司长期贸易往来,虽历史订单曾有索赔事项,但双方亦正常签订新订单,美国某贸易公司正常支付案外订单货款,双方存在销售、索赔双线并行的交易习惯。

裁判结果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依约向巴某公司定损核赔。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保险条款约定,本案适用中国法律。关于是否适用“知险后出运条款”需结合保险条款约定情形和要件、买卖双方交易习惯判断。本案买卖双方仅就案外历史订单的抵扣问题进行协商,属正常商业行为,且与保险标的无实质关联,无证据证明本案存在“知险后出运”条款约定的风险情形,故某保险公司据此免赔的主张不能成立。关于是否适用“纠纷先决条款”,该条款中的“贸易纠纷”应指在保单有效期内与案涉保险标的有关联性的实质性纠纷。本案双方确认买卖双方就保险标的项下合同无争议,保险人仅称买卖双方存在案外历史订单争议,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未决历史争议真实存在且与案涉保险标的有关,不构成与案涉保险标的相关的实质性纠纷,其以此为由主张暂不定损核赔,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明确了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制度“知险后出运条款”、“纠纷先决条款”的适用规则,为同类出口保险纠纷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本案规范保险公司理赔行为,在确定特殊条款有效性的同时,划定其适用边界,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外贸的政策性定位功能,为出口企业分散海外风险,帮助出口企业更准确地预判保险权益,引导跨境贸易中的各方遵循契约精神,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国际经贸合作秩序。

二、郑某与王某明买卖合同纠纷案

——境外虚拟货币“矿机”交易的效力认定

基本案情

王某明与郑某均为中国公民,双方通过微信协商,郑某以102.4万元向王某明购买24台用于虚拟货币“挖矿”的专用服务器(以下简称“矿机”),并付清全部货款,约定由王某明将“矿机”运至蒙古国运营维护,电费由郑某及陈某雄承担。后“矿机”运至蒙古国后频繁出现上线问题,且始终由王某明实际控制未交付。故郑某诉请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王某明辩称本案应适用蒙古国法律、合同有效。陈某雄明确其与王某明无买卖关系且不主张“矿机”权利。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虽属涉外案件,但当事人均为中国公民,双方当事人签订案涉合同约定买卖“矿机”并将“矿机”运往蒙古国用于比特币“挖矿”,涉及生态环境、金融安全等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应适用中国法律。案涉“矿机”为“挖矿”专用设备,“挖矿”高耗能且虚拟货币交易属非法金融活动,扰乱我国金融秩序,案涉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并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合同履行情况作出相关处理。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明确中国公民从事涉境外虚拟货币“矿机”交易仍适用中国法律,防止当事人借“境外操作”规避监管,并依法确认“矿机”买卖合同无效,遏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为类似纠纷提供裁判指引,筑牢“一带一路”金融安全与生态环境司法防线。

三、张某与广州欧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特邀调解员援引《蒙特利尔公约》特别提款权标准促调促和

基本案情

张某在荷兰某大学进行访学,在微信上委托广州欧某公司通过航空运输方式将一个国内包裹运送至荷兰。运输始发地为中国深圳,目的地为荷兰某城市。广州欧某公司承诺10天内将货物送至目的地。张某支付了运费(按重量18公斤计价)并交付了货物。张某表示,包裹内的物品为其在国内购买的相机、食品及日常衣物,但因始终未收到货物,故要求广州欧某公司按照商品购置价格赔偿丢件损失。广州欧某公司确认包裹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但仅同意按其提供的报价单中的每公斤单价赔偿限额进行赔付,赔偿金额远低于张某主张的货值损失。双方协商不成,张某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注重诉讼全流程调解,考虑到原告身处境外无法到庭,委托律师或近亲属参加庭审费用高昂,且案涉争议需适用国际公约,专业性非较强。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派涉外特邀调解员对该案进行在线调解。调解员在沟通过程中准确援引《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引导双方适用“特别提款权”标准计算丢件损失。经特邀调解员释明,双方当事人迅速达成和解方案,被告当庭支付和解款,原告撤诉结案。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聘任涉外特邀调解员参与涉外民商事纠纷调解,援引国际公约,实现与国际通行经贸规则对接,满足国际商事主体对公正、高效、便捷解纷的司法需求,为跨境纠纷化解提质增效再探新路,助力粤港澳大湾区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四、曾某宏与蔡某亮、天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

——中非共和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任规则的查明与适用

基本案情

天某公司在中非共和国登记成立,从事采矿经营,蔡某亮是该公司股东及董事长。天某公司(甲方)与曾某宏(乙方)签订《矿区河道合作合同书》,约定甲方将自己拥有的合作宗地河道交付给乙方独立运营生产,甲方办理河道开采手续,乙方须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人民币400万元。签订后,曾某宏向蔡某亮如期支付保证金。后,曾某宏主张天某公司未取得采矿权许可证、未按约为其办理开采手续,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蔡某亮与天某公司财产混同,请求解除双方合作合同,天某公司返还其保证金400万元,蔡某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查,蔡某亮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将保证金400万元归还天某公司或用于天某公司经营。

裁判结果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合作合同解除,天某公司返还曾某宏保证金。关于蔡某亮的股东责任问题,一审法院委托广州市汇智蓝天国际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进行了法律查明,中非共和国律师协会注册律师帕某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依照《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统一法》第309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公司股东兼任公司管理人的,因其管理不善行为或利用其管理人地位将个人事务与公司事务相混同,则应对第三方及公司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蔡某亮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将收取的保证金款项用于天某公司经营管理,判决蔡某亮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蔡某亮股东责任问题,应适用天某公司登记地中非共和国法律。根据查明法律意见,蔡某亮为天某公司股东及董事长,属于管理人身份,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将该款项归还至天某公司或用于公司经营管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人民法院准确查明了中非共和国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任的法律规定,准确适用股东责任承担规则,保护中国投资者“走出去”合法权益。随着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深入发展,中国投资者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采矿、基础设施建设的商业活动增多,本案增强了我国市场主体“走出去”的司法预期。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准确查明了中非共和国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任的法律规定,准确适用股东责任承担规则,保护中国投资者“走出去”合法权益。随着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深入发展,中国投资者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采矿、基础设施建设的商业活动增多,本案增强了我国市场主体“走出去”的司法预期。

五、某集团公司与李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准确适用香港信托法解决代持房产的权属争议

基本案情

李某原系某管理局下属公司职员。某管理局与李某签署《信托声明》,委托李某代持位于香港某地的两处房产的所有不动产权益。双方并约定倘若某管理局要求并承担费用情况下,李某应按照某管理局指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该两处房产转让给某管理局或其他人,或以某管理局认可的方式处理等。后案涉两处房产于登记在李某名下。其后,某管理局被撤销,分立后的主体均已明确同意案涉两处房产相关权益由某集团公司承继。现某集团公司作为案涉两处房产权利人,起诉要求李某协助交还房产并办理更名手续。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涉及香港两处房产物权权属、某管理局被撤销后案涉房产权益的承继两个问题,对此依法应当分别适用香港法律、内地法律。对于问题一,案涉房产由某管理局出资购买并通过信托协议委托李某代持,当事人对案涉房产原属某管理局并无异议,结合香港法律查明意见,某管理局系案涉房产的“实益业权拥有人”,享有要求李某将案涉房产交付及协助更名的权利。对于问题二,某管理局因分立而被撤销,分立后的主体均已明确对案涉房产的权属意见,某集团公司有权承继某管理局对案涉房产享有的权益。据此判决:某集团公司是案涉两处房产的实益业权拥有人;李某协助办理将案涉两处房产的法定业权转让给某集团公司的手续。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准确查明香港信托法,解决了香港法下代持房产的权利归属问题,保护了实际出资人和实益业权拥有人的合法权利,清晰梳理了分立单位对原有单位的资产承继问题,有力保护了当事人境外资产,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信托法律制度衔接。

六、王某君与郭某隆、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澳门赌债在内地司法追偿的法律适用问题

基本案情

王某君与郭某隆均为内地居民。王某君未取得澳门博彩信贷资质,但授权郭某隆使用其博彩账户,该账户在授权期间有多笔泥码出入记录,提取泥码数额合计超184万元。后王某君与郭某隆在澳门签署《借款合同》及《收据》就上述债务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184万元整。杨某于广州为前述款项提供担保。其后,郭某隆向王某君出具《还款承诺书》,并陆续向王某君偿还欠款合计57万余元。现王某君诉请郭某隆、杨某返还借款及利息。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赌博行为发生地、借款合同形成地均在澳门,杨某经常居住地、担保合同形成地为内地,应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分别对借款合同关系与担保合同关系适用澳门法和内地法。根据冲突规范应适用域外法时,应以适用域外法的结果为标准判断是否影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不应在未查明域外法的情况下迳行以违背内地公共利益为由排除域外法的适用。二审中,法院召开澳门法疑难问题专家论证会,适用域外法查明专家辅助制度查明澳门法律,明确根据澳门法律,从事博彩信贷应具备相应的法定资格,否则不能产生法定债务,因王某君不具备博彩信贷资质,案涉债务仅构成自然债务,不能通过司法途径请求履行。依内地法,担保债权因其从属性亦不能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故驳回王某君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澳赌债在内地司法追偿的裁判规则,为域外法的查明与适用提供实践示范。通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发的“域外法查明通”平台查明澳门法,召开专家论证会,准确适用澳门法,有效维护了内地公序良俗与澳门博彩行业秩序。

七、某国际贸易公司与某货代公司、吴某及某报关代理公司

运输合同纠纷案

——巧解国际货运纠纷服务保障南沙自贸区高水平对外开放

基本案情

某国际贸易公司接受案外人委托办理两台外国厂商旧设备的进口报关及运输事宜,并转委托某报关代理公司具体操作,某报关代理公司又转委托某货代公司承担运输任务。某货代公司的司机吴某在运输其中一台设备过程中,因货物超高与人行天桥发生碰撞,造成设备严重损毁,交警认定吴某负全责,但另一台设备则安全送达。事故发生后,某国际贸易公司向委托方全额赔付了两台设备作为“一体机”的全部损失,受让了两台旧设备所有权后,遂诉至法院要求某货代公司及吴某赔偿两台设备作为“一体机”的全部损失及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一审过程中,委托鉴定机构对两台设备是否为一体机及损失价值等进行评估,但鉴定机构均表示涉案设备系国外厂家专属生产,国内缺乏相应鉴定能力。法院遂调整确立了“调解优先、实质解纷、修复关系”的工作思路。一是精准识别争议焦点,及时组织证据交换,迅速锁定案件核心争议在于损失金额的确定及责任分担比例,避免当事人陷入不必要的程序困境。二是创新运用评估与调解相结合方式,针对涉案设备国内鉴定面临的问题,法院灵活参考现有采购凭证、行业惯例及各方陈述,为调解提供合理议价基础。三是多方协调寻求利益平衡点,充分听取各方诉求,引导当事人理性评估诉讼风险、时间成本及合作价值。经过多轮背靠背沟通、面对面协商,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一揽子调解方案:在用运费抵扣部分赔偿款后,由某货代公司及吴某向某国际贸易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款,某国际贸易公司接受该方案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面对诉讼主体多、多重转委托及涉外鉴定难题,自贸区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的职能作用,灵活调解实质化解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纠纷,避免了各方因鉴定、仓管等原因导致损失持续扩大,高效恢复多方企业合作关系,彰显了自贸区法院的专业化纠纷解决能力,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撑,对增强南沙国际航运枢纽功能、提升自贸区纠纷解决国际公信力、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八、俄罗斯某网络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境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案

——适用《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俄罗斯仲裁机构仲裁裁决

基本案情

俄罗斯某网络公司与广州某贸易公司因购买电子产品的国际贸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确认案涉产品存在质量缺陷,约定广州某贸易公司在俄罗斯某网络公司退货后向其清偿151.59万美元。俄罗斯某网络公司依约退货后,广州某贸易公司未依约履行清偿义务。俄罗斯某网络公司遂向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提起仲裁,主张货款本金、仲裁费及律师费。仲裁院经开庭审理作出终局裁决,确认广州某贸易公司应支付151.59万美元本金、仲裁费及律师费。仲裁裁决生效后,广州某贸易公司仍不履行,故俄罗斯某网络公司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处理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我国与俄罗斯联邦均系《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本案所涉仲裁裁决解决的是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故本案应适用《纽约公约》的规定。俄罗斯某网络公司在有效期内提出相关申请,广州某贸易公司亦未证明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二项所列的仲裁协议无效、违背公共政策等拒予承认及执行的情形,故裁定承认并执行该仲裁裁决。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准确适用《纽约公约》,高效承认与执行境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推动国际仲裁裁决跨境“流通”。本案恪守国际条约、积极履行司法协助义务,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国际商事主体提供了稳定、可预期的法治保障,对司法护航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具有重要意义。(陈赞亮)

 

责任编辑:蔡劲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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