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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赔偿12万!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发布时间:2025-10-27 12:38:24 推广来源:中国报道

近日,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在卤菜中添加罂粟秆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区人大代表程翔旁听庭审。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初至2025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明知自己销售的卤菜中添加了含有罂粟杆即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成分,仍然将这些食品对外销售,销售金额约12000元,非法获利约4000元。本院认为,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情节,法院最终对黄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判决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2万元。

法官提醒:食为民生基,安为生命盾。郑重提醒食品从业者:切莫为短期利益心存侥幸,法律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零容忍”。务必严守标准、诚信经营,共同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王俊)

 

责任编辑:蔡劲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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