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我被人殴打了,从头到脚浑身疼痛,心慌头晕需要住院检查……”今年6月某日凌晨,一辆120救护车将当事人王某送至某乡镇医院急诊。让接诊医生感到疑惑的是王某浑身上下看不到任何受伤的痕迹,只能根据王某的自述逐步排查,因王某感觉头部、胸部、腹部等多处部位均出现不同程度疼痛,结合王某陈述被人殴打的经过,医生为王某开出5处CT检查单,但CT检查结果均为“未见异常”。其后又因王某陈述其头晕、胸闷、四肢麻木等症状未能缓解,医生为王某开具了住院检查的诊疗单。经过三日的住院检查,王某共计花费诊疗费104元、CT检查费1788元、住院费2027元。出院报告显示王某身体体征正常,入院时主诉的头晕、胸闷等症状已缓解。
出院后,王某将那天晚上“殴打”他的李某起诉到海门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医药费3919元、营养费400元、误工费4671元、护理费375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13000余元。
海门法院四甲法庭在审理该案中,调取了当天凌晨双方的报警记录,并在双方发生争执的区域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一场因“揽客”而发生的口角大战逐渐还原真实的面目。
王某和李某经营的小吃店比邻而处,多年以来,两家时常因“揽客”而产生争执。今年6月的某日凌晨,两家再次因在店门口招揽客人而产生激烈口角。经调取现场监控视频查看,王某与李某在店门口激烈争吵的过程中,李某用手指“点戳”王某的额头,王某随即倒下,后王某在地上躺了20余分钟,直至120救护车前来将王某送往就近的医院治疗。当晚公安机关处警记录调查经过显示,“双方身体均未见异常,双方系口角,排除殴打他人事件”。
四甲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与侵权行为相适应。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受害人故意扩大损失结果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现场监控视频及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均可以证实,事发当时,双方当事人并未产生肢体冲突,李某在两人发生口角的过程中确有用手指“点戳”王某额头的不当行为,但该行为的力度不足以使得身高1.75米、体重180余斤的成年人倒地并发生损害的结果。王某在李某“点戳”脑门后顺势倒下,并在前往医院诊疗时主动向医生陈述“被人殴打”,而后接受多达5处的CT检查及住院治疗等医疗过程,明显过当。综上,法庭最终支持王某当晚就医检查及治疗头晕、胸闷等可能因激烈争吵导致症状的医药费用,合计326元,驳回了王某对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诚信不仅是立身之本,更是业兴之道。本案的双方当事人不仅是同乡,更是从事同一餐饮品牌的同行。双方本应互相帮衬、共同发展,多年来却纷争不断,甚至产生本案中“荒诞”的医疗和诉讼过程。侵权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应理智对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就医、正当维权,切勿产生“碰瓷”心理,人为造成过度医疗,进而浪费医疗资源。若由此引发诉讼,则不仅将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还将进一步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个人财产的损失。
(海门法院 程炎)
责任编辑:刘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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