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在运输途中下车卸货时摔伤,这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吗?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认定司机卸货行为是驾驶行为的合理延伸,判决保险公司在车上司机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原告梁先生是某重型货车的实际车主,并为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司机责任险”等险种。2022年4月20日,梁先生雇佣的司机梁某驾驶该车完成运输任务后,在宝鸡某工厂下车卸货。不料,梁某在攀爬梯子时不慎滑落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司机通过诉讼向雇主梁先生主张赔偿。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决,梁先生需向司机梁某支付各项损失共计91048.51元。梁先生在履行了上述赔偿义务后,认为该损失应由其车辆投保的“车上司机责任险”进行覆盖,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遭到拒绝。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主要有二点:
1. 原告主体不适格:保单上的投保人是登记车主赖某某,而非梁先生。
2. 不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车辆已熄火静止,司机是在停车卸货时受伤,并非“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
因协商无果,梁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碑林法院。
碑林法院经审理后,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进行了逐一认定:1. 关于原告主体资格:法院查明,登记车主赖某某与实际车主梁先生已签订《保险权益转让协议》,明确将本案的保险索赔权转让给梁先生。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故梁先生是本案适格原告。
2. 关于保险责任范围: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对“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的理解。法院认为,案涉车辆为货运货车,其核心功能就是完成货物的运输与交付,而卸货是实现运输合同目的、完成货物交付的必经环节和关键步骤。司机梁某停车后下车卸货,是其驾驶行为的自然延伸,属于对车辆功能的正常使用。因此,其在卸货过程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综上,碑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梁先生支付保险金91048.51元。 该案现已生效。(彭悦)
责任编辑:刘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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