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标侵权案件,认定某团购平台团长顾某销售假冒的某品牌防晒霜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进行经济赔偿。该案也为平台分销模式的合规经营敲响了警钟。
“MISTINE蜜丝婷”成立于1988年,是泰国国民美妆品牌。原告深圳某化妆品公司获得授权,可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Mistine”“蜜丝婷”“MISTINE”系列注册商标。被告顾某是某团购平台的一名分销团长,对外销售使用有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
2024年9月,原告通过公证取证在团购平台购买了一款“蜜丝婷小黄帽防晒”,支付29.9元,而这款产品在官网的正品售价是79.9元。庭审中,在确认封存实物封存完好的情况下,靖江法院对封存实物进行拆封,确认为防晒霜一瓶,外观与公证书所附照片中实物外观一致。防晒霜外包装盒正面的上方、侧面防伪码及内部瓶身多处使用“MISTINE”字样。原告陈述,通过原告品牌的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扫描查询,扫描结果显示该产品为假冒产品。同时,该产品无任何中文标签,产品喷码、字体、格式均与正品不同。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更损害了原告产品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同时也会对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造成极大危害。而顾某辩称,自己作为网络分销商,只转发链接,看不到产品实物,也不清楚货源,无法验证产品真假,不应承担责任。
靖江法院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商品链接的名称及详情中多处使用“蜜丝婷”“Mistine”“MISTINE”字样,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的,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结合原告陈述及当庭查验防伪码的结果,可以认定被告销售的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因此,被告以案涉链接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案涉商标享有的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针对被告所提出的自己只转发链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法院认为,虽然被告销售案涉侵权产品的行为中不接触商品,而是通过转发商品链接的方式宣传推销,由消费者选购,由供货商直接发货,其从中赚取佣金,但该模式并不意味可以免除被告合理、必要的审查义务。也就是说,被告应当对商品的上游供应商及商品的制造商等信息进行基本审查。
最终,靖江法院判决被告顾某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6000元。
法官介绍,随着社交电商、私域流量等新型电商模式的快速发展,商标侵权行为呈现出隐蔽化、分散化新特点。平台方、分销方都应该加强对商品资质的审查,不应为了利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此举不仅侵害他人权益,也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纠纷。(詹梦涵 吴笛)
责任编辑:刘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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