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近日,湖南省湘乡法院对近期审结的三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依法严惩了三名被告人。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17日,被告人张某经他人介绍前往长沙办理贷款业务。当日晚上,在长沙一旅馆内,张某将手机、身份证、银行卡交由一陌生男子进行操作,在明知对方是转移犯罪资金的情况下,张某仍配合刷脸转移资金7万元。经查,前述7万元系上游涉诈被害人朱某、路某被诈骗资金。被告人张某获利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上线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仍提供银行卡并配合刷脸转移资金,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网路用图
2025年8月12日,被告人黄某为非法获利,在明知上线刘某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提供名下银行卡接收资金87000元,并全部取现。次日将其中83500元转存至上线指定的银行账户,非法获利3500元。上述资金系电信诈骗被害人叶某的被诈骗资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协助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网络用图
2024年3月23日,被告人戴某明知袁某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为非法获利,提供熊某名下银行卡在长沙市接收资金50000元,熊某收到上述款项后,通过微信提现该笔资金20000元并转账19600元给戴某,戴某四次共套现17600元加上身边现金共计19000余元交与袁某。上述资金系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胡某被诈骗资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帮助转移资金,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戴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本次集中宣判是湘乡法院开展“反诈专项行动”集中宣判的活动之一。通过集中宣判,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引导群众增强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的“帮凶”。
湘乡法院将持续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从快惩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坚决斩断犯罪链条,追缴违法犯罪所得,最大限度为受害群众挽回损失。(张立 周文静)
责任编辑:刘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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