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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新而行丨国家发展规划法,一张蓝图绘到底的法治保障

发布时间:2026-03-12 13:30:24 来源:中国报道

3月5日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提请大会审议,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在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的说明时指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必要认真总结长期以来国家发展规划工作的成功经验,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对国家发展规划工作应当坚持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理念予以明确,对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批准、实施及其监督等具体程序作出全面系统规定,为在法治轨道上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国家发展规划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为规划树立法定权威

从1953年开始,我国已经连续制定实施了14个五年规划(计划)。在制定实施五年规划的长期实践中,探索形成了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由党中央提出规划建议、国务院编制规划纲要草案、全国人大审查和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的制度安排。

“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举措,为一张蓝图绘到底、一茬接着一茬干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研究院院长黄汉权表示,法律对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批准、实施及其监督等全周期作出明确规定,实现规划工作的有法可依,这使得宏观经济治理不再是静态的计划,而是能够根据形势变化进行跨周期设计和逆周期调节的动态过程,持续提升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

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经济学院教授刘瑞在接受《中国报道》记者采访时指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维度之一是法治化。国家发展规划法的出台正是将我国多年来成熟的规划治理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是对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化要求的具体回应和落地,标志着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迈上了新台阶,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开创性意义。

刘瑞认为,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涉及众多行政部门,国家发展规划法明确界定各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规范宏观规划权行使、规划调控手段运用及规划工作全流程,确保各类规划主体依法履职。

“一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发展规划即具备相应法律效力,各级行政部门必须严格依法执行落实,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规划内容。”刘瑞强调,即便五年规划实施周期内出现各类不确定因素确需修改,也须严格遵循法定流程推进。

“国家发展规划法也有助于完善规划编制程序,对地方层面的规划编制形成强约束,倒逼部分尚未启动编制工作的省份、地区,先学习规划法相关要求,优化调整编制流程。”刘瑞表示,过去,部分地区在规划编制中存在简化程序等不规范行为。立法的初衷就是要将规范行为纳入程序化、规范化轨道,避免形式主义弊端。

助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健康运行

通过对重点领域和重大任务的统筹安排,国家发展规划能够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刘瑞说:“我国推行市场经济近四十年,我们从中体会到,市场经济离不开国家规划的科学引导。国家发展规划法既是确保国家战略意图与发展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指引,也是为包括外商外资在内的各类市场经济参与者提供稳定发展预期的代表性工具。”

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副会长江必新认为,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规划编制日益注重与国际规则衔接,通过完善涉外经济立法推动规划中的开放举措落地实施。面对复杂的国际环境,发展规划法治化理念进一步强化“制度型开放”导向,既通过外商投资法等国内立法,保障规划中的对外开放目标实现,又通过积极参与全球治理规则制定,为发展规划的实施创造更加有利的国际环境。这种内外协同的法治化理念,既坚守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也顺应了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潮流,为国家发展规划的全面实施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制度支撑。

更好地问计于民

规划不仅是国家的顶层设计,更是亿万人民的共同愿景。草案提到,编制国家发展规划应当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鼓励社会参与,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意见。

全国人大代表、奥德集团科研开发中心主任齐玉祥认为,将顶层设计与问计于民相统一写入法律,这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发展规划作为国家发展的指南针,问计于民能够广纳社会智慧,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将公众参与机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意味着‘问计于民’不再是可有可无的柔性倡导,而是具有刚性约束的法定程序,为公民有序参与国家重大决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重要体现。”全国人大代表、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张巧良同时建议,需进一步完善意见采纳反馈机制,让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规划执行、评估、修订全流程,在配套制度中明确规划实施的信息公开义务和公众评议机制,保障群众既能为规划编制建言,也能对规划执行监督。

撰文:《中国报道》记者 王金臣 实习生 余达淋

责任编辑:柴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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