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自2017年起入职某时装公司担任导购。自2021年底,她与某技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时装公司工作。
2024年9月至10月,已怀孕的王某出现先兆流产症状,多次就医。她依据流程,向工作的时装公司提交了病历和请假申请,希望遵医嘱休息保胎。然而,公司因其提交的病假材料医嘱不明确、请假流程不规范等理由对她的申请均未予批准。
2024年10月18日,技术公司向王某送达《通知函》,以其“连续旷工33天”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王某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遂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双方在劳动仲裁后均不服仲裁结果,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提交的就诊记录清晰显示,其因试管婴儿及保胎治疗确需休息。其从事的导购工作需长期站立,孕期身体状况与工作内容存在直接冲突,请假事由合理、真实。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明知王某处于孕期且有多次就医记录的情况下,未对其就医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仅以“请假手续不完备”为由多次拒绝批假,继而认定“旷工”并解除合同,该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亦缺乏基本的人文关怀。
据此,法院认定技术公司与时装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判决两公司共同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万余元。
法官说法
企业的规章制度,既要合法,更要合理。规范请假流程的初衷,是为了防止虚假请假、虚假就医,而非成为阻碍员工正当休假权的“高墙”。
本案中,用人单位在明知王某处于孕期且确有就医需要的情况下,仍以“手续瑕疵”为由不予批假,进而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既不合情,也不合法。
规章制度不是“铁板一块”,法律更不是“冷冰冰的条文”。对处于孕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给予更多的理解与关怀,这不仅是法律的底线,更是社会文明的标尺。(雁塔法院)
责任编辑:蔡劲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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