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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之力护生态之美

发布时间:2026-04-06 16:31:45 来源:中国报道

文/《中国报道》记者 陈珂

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七十号主席令,公布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16万余字的生态环境法典共设5编、1242条,各编依次为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自2023年11月3日正式启动编纂工作以来,生态环境法典受到了广泛关注。

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里程碑

生态环境法典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的法典。

“生态环境是事关全局的重大议题,其延伸便是气候变化这一全球性挑战。作为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的法典,其充分彰显了我们作为大国的责任与担当。”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焦念志告诉《中国报道》记者,这是我国法治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一座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里程碑。生态环境法典不只是法治层面的重要成果,更为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提供坚实保障与强大助力。

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谭柏平长期深耕环境法治和“双碳”法治研究,他在接受《中国报道》记者专访时表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对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时代意义。

过去几十年,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历程中,我国的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一度较为突出。在清醒认识到这个问题后,我们主动发力完善立法,补齐环境治理的短板。

“‘法典化’作为国家立法的高级形式,其最大特点为集大成、成体系、成系统。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就是要把零散的法规政策进行整合,将它们上升为稳定的法律体系和长期的法治框架。”谭柏平说,生态环境法典创新采用“适度法典化”的立法模式,对现行的30多部生态环境单行法和上百件行政法规进行了整合,不再单独保留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10部法律,减少了以往法律之间的重复和冲突。

在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看来,生态环境法典不只在结构上实现了系统协调,在内容上也强调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凝聚着系统性智慧。

“当前我国正处于从‘治理修复’迈向‘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转型期,特别是2026年至2035年前后,是承上启下的重要阶段,到2050年我国有望实现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广州分院院长任海指出,在这一时期出台生态环境法典,对我国实现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既有刚性约束,也彰显法律温度

生态环境法典亮点纷呈,既关注老百姓“家门口”的烦心事,也直面新领域的污染防治;既有刚性约束,也有法律温度。

在污染防治编,生态环境法典对如何治理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给出了详细规定。例如,对于餐饮油烟的治理,强化规划引导与选址管控,将合规要求前移至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节,加强源头防控。

传统的环境法律法规往往针对黑臭水体、固体废物等“看得见、闻得到”的污染物。伴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产生的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污染等新型环境污染,具有隐蔽性、累积性、滞后性特点,对传统的污染防治模式构成挑战。

对此,生态环境法典作出了明确规范:“加强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建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实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等,并指出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针对“新三样”产业快速发展带来的环保新挑战,生态环境法典也予以回应,将退役风电机组叶片、退役光伏组件、废旧动力电池等的处置问题纳入规制范畴,为绿色产业链的“最后一公里”提供了法治保障。

织密法网之外,生态环境法典更以刚性约束确保制度落地。“法律责任和附则编是生态环境法典长出的一口‘钢牙’,体现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的制度要求。”谭柏平举例称,针对环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数据造假、干扰破坏生态环境监测设施等问题,生态环境法典加大处罚力度,对监测机构严重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给予50万元到200万元的罚款、禁止从事相关业务等处罚。

在强调“最严格制度”的同时,如何避免处罚失当,防止“小过重罚”或“大过轻罚”?生态环境法典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区分不同违法主体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编二审稿中作出调整的核心,正是通过细化处罚规则来落实过罚相当原则,为避免矫枉过正,在实际执法中让处罚力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真正匹配起来。”谭柏平说。

值得一提的是,生态环境法典还设计了信用修复条款。秦天宝表示,这些制度设计给知错能改的企业改过自新的机会,既体现了法律的刚性,也蕴含了引导企业合规经营的柔性,做到刚柔并济、法理相融。

  “绿色低碳发展”单独成编系全球首创

生态环境法典将“绿色低碳发展”单独设立为一编,这在全球范围内尚属首次。

绿色低碳发展编在现行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等基础上进行梳理、整合,进一步结合现实需要,聚焦绿色低碳发展重要领域、重要环节,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发展相关法律制度,包括“一般规定”“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等4章。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积极推动者和草案的参与者之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介绍,目前多数国家仅在其相关法律中对低碳、循环经济等内容作出零散规定,或针对气候变化、可再生能源制定专门单行法,尚未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体系化、法典化整合。此外,全球已有近60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法律,但均未将“绿色低碳发展”设为独立章节,这进一步印证了我国此项立法举措的全球首创性。

“将‘绿色低碳发展’单独成编,是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必然要求。”谭柏平说。

秦天宝也指出,这不仅仅是体例上的创新,更是发展理念的根本性变革。这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实现了从传统“末端治理”向“源头管控”“引领转型”的重大跨越。过去,我国法律更多聚焦于“污染物排放了怎么罚、环境破坏了怎么治”,侧重于事后救济。“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则将法律的触角延伸到了经济社会前端,直接对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进行绿色重塑。

创举背后也是立法与国家战略的深度契合。秦天宝指出,“十五五”时期是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关键期。绿色低碳发展编通过建立健全绿色消费制度、完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明确企业绿色转型义务等,将“双碳”目标和绿色发展的宏观战略转化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法律规则。它不仅告诉社会“不能做什么”,更指引社会“应该鼓励做什么”,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的法律驱动力。

生态环境法典重点关注绿色低碳发展,对企业来说,则意味着绿色转型正从“可选项”变为“必答题”。

谭柏平认为,该编强化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让企业从产品设计环节就开始考量全生命周期的环境影响,尤其在“新三样”产品废弃物处置方面,企业承担的法律责任将更加明确。同时,开展产品碳足迹管理、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促使企业完善内部碳管理体系,实现碳排放的精细化管控。挑战中不乏机遇,那些在绿色低碳方面先行一步的企业,将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制度红利。

绿色低碳发展编在“应对气候变化”这一章,专门下设一节国际合作,规定了积极参与和引领全球气候治理,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内容。“这些规定体现出法典编纂坚持世界眼光,为全球生态环境治理贡献独特的中国方案。”谭柏平说。

(《中国报道》2026年4月刊)

责任编辑:柴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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