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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群众视角审案件 让司法正义有温度

发布时间:2026-06-08 21:03:58 推广来源:中国报道

如我在诉,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具象化落地。结合多年的审判经历,我深刻体会到,贯彻“如我在诉”理念,要做到在整个裁判过程中,一定要时时站在人民群众的视角上,将案件反复审视。把群众的急难愁盼放在心头,把群众的感受体悟融入办案全过程。

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中,权利人提起批量诉讼的情形较为常见。如何在依法打击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同时,保证被控侵权人的侵权情节与其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当,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必须答好的民生考题。 

多年前,我参与审理的一批批量商标权侵权案件,让我对“以群众视角办案”有了更为真切的感悟。2019年,江苏某日化公司发现延边州市场上多家小型商超销售其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假冒商品,遂开展集中维权,向我院提起了89件侵害商标权诉讼。这89家被告均系散落在延边各个县市从事小商品销售的小型个体工商户,该系列案件在庭前诉讼文书送达环节即出现了状况:一部分被告是市场个体摊床或者微型小卖部,邮局送达因地址不明确无法找到,邮件被退回;一部分被告看到法院专递不明原因拒绝签收。案件推进一度陷入僵局。

群众找不到、文书送不到,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为切实保障每一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让任何一名群众在司法程序中“掉队”,合议庭决定:变“被动邮寄送达”为“主动上门送达”,指派法官助理集中时间、逐户走访,沿着登记地址逐一查找被告,绝不遗漏一人。并利用送达的机会,向当事人询问案件事实,了解案件情况。经过细致查找、多方打听,89个案件的诉讼文书全部送达到了被告手中;经过法官助理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一些原本拒不配合的当事人也签收了诉讼文书。

“我们进货时也不知道这些商品是假冒的啊?都是上级经销商给我们送来的,要知道是假冒的,我不可能卖这些货!”收到传票的小商户经营者们纷纷满腹委屈地对法官助理说道。“你们这些商品是从哪个上级经销商处进的货呢?能不能提供进货发票?”法官助理问道。“我们小商店,进货哪那么规范?没有要发票的习惯,但是有订货单,你看,这上面有他们的信息和电话……”法官助理向合议庭汇报了送达时被告陈述的上述情况。

面对群众的真实困境,合议庭始终牢记:司法裁判不能机械套用法条,更不能忽视基层群众的实际处境。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销售者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被告虽然提出了商品合法来源的抗辩,但其提供的订货单没有盖章、签字,并非正规凭证,能否采信?

“真品、假货包装完全一样,难以辨别,小商店卖一件商品只赚2元钱,一家店一年卖不出几件这样的商品。原告的合法权益无疑需要保护,但如果我们是普通群众,让被告赔偿几千元乃至上万元的损失,会不会认为是公正?”带着这样的换位思考,合议庭经过审慎研究,考虑到被告作为小个型体工商户,举证能力有限,不应过于苛责;从小商品流通市场一般交易习惯来看,小型商超进货往往不保留正规发票。合议庭决定主动延伸审判职能,深入核查商品源头。法官助理根据被告提供的订货单,找到订货单记载供应商作询问,对商品来源一一进行核实。经审理,合议庭决定对能够提供交易订货单并说明商品提供者的被告,经核实无误的,判决不承担赔偿责任。

“谢谢法院能如此体谅我们小个体户!”“今后,我们一定正规渠道进货,保留好进货凭证,来路不明的货我们坚决不进!”收到判决书后,小业主们纷纷向法院表示感谢。此后,参照上述做法,我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庭对同类型的案件在送达程序、事实调查、证据采信标准、适法统一等方面逐步形成较为统一的经验模式。通过生效裁判的示范作用,近年来,我院辖区内小商品市场经销者在经营中日益注重仿冒商品的识别和供货凭证的保留;同时,商标权利人在合法维权时也更加注重抓源头、从商品生产领域打击假冒伪劣,因销售侵害商标权商品引发的批量诉讼案件日趋减少。

法官的思维方式,不应仅限于法理和逻辑,裁判不仅是一项工作,也是一种生活方式。法官坚持把“如我在诉”的审判理念贯穿于裁判过程,不断站在人民群众的视角审视自己办理的案件,才能实现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达到裁判“三个效果”相统一。(叶明晶)

 

责任编辑:蔡劲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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