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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心肌毒性试验的监管依据与溯源准则解析

发布时间:2026-06-15 15:46:11 推广来源:中国报道

近年来,随着创新药研发持续推进,药物安全性评价的重要性不断提升。其中,药物可能引发的心肌损伤、QT/QTc间期延长以及潜在致心律失常风险,一直是药品研发、临床研究以及审评监管关注的重点领域。随着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相关指导原则持续更新,以及我国药品监管体系与国际标准进一步接轨,药物心脏安全性评价已逐步形成覆盖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以及数据质量管理的完整监管框架。

从当前监管实践来看,药物心脏安全性评价不仅关系到药物研发质量,也直接关系到药物上市后的临床用药安全。那么,药物心肌毒性试验究竟依据哪些法规和指导原则开展?相关试验设备、分析系统以及数据溯源又需要满足哪些要求?本文依据现行监管要求进行梳理与解析。

Q1:目前我国药物“心肌毒/心脏安全性”相关试验和评价主要遵循怎样的监管框架?

A:

药物心脏安全性评价贯穿药物研发全过程。从当前监管体系来看,在中国,药物“心肌毒/心脏安全性”相关的试验和评价是分散在三条主线里统一管理:

非临床研究(临床前安评)主线:以安全药理学和心脏安全性为核心,受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约束,具体技术要求体现在CDE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中。

临床研究主线:以QT/QTc间期延长及潜在致心律失常作用的心电监测/分析为核心,受ICH E14及相关问答文件约束。 

试验室系统与设备质量体系主线:无论非临床还是临床阶段,凡是用于申报数据的检测、采集和分析系统,都须纳入GLP或GCP体系下的仪器验证、数据完整性与溯源管理要求。

Q2:目前NMPA已明确适用的核心国际指导原则有哪些?

A:

在国际监管体系中,ICH系列指导原则构成了药物心脏安全评价的重要基础。目前NMPA已明确适用的核心国际指导原则主要包括ICH S7A、ICH S7B以及ICH E14。

ICH S7A + S7B(非临床心脏安全评价的基础)

S7A《人用药品安全药理学试验指导原则》:要求在新药开发早期通过体内/体外方法评价药物对心血管系统(血压、心率、ECG等)的潜在非预期作用,属于IND阶段的必做项之一。

S7B《人用药延迟心室复极化(QT间期延长)潜在作用的非临床评价》:是S7A的补充与延伸,核心策略是体外hERG/IKr通道抑制试验+体内QT/心律/血压等心血管参数测定,两者互为补充、形成证据链。

关键的政策节点:NMPA在2023年3月22日发布公告,正式适用《E14-S7B问答:致QT/QTc间期延长及潜在致心律失常作用的临床与非临床评价问答》这一ICH协调文件,自2023年7月31日起启动的临床研究相关要求适用之。这意味着心脏安全评估的监管逻辑已从“单看QTc够不够长”升级为“整合非临床+早期临床的整体心律失常风险管理”。

ICH E14(临床阶段QT/QTc评价)

在临床研究阶段,QT/QTc风险评价是药物心脏安全性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E14规范了非抗心律失常药物如何通过临床数据评价致QT/QTc延长及潜在致心律失常风险。修订后的E14-S7B联合框架允许在证据质量足够高的情况下,通过暴露-QT关系(C-QTc)建模,有条件地减少甚至替代传统的大样本TQT试验。

2022年NMPA还公告了适用ICH E8(R1)《临床研究的一般考虑》和E14,进一步把“心脏安全数据质量与心电分析系统标准化”推到前台。

Q3:NMPA/CDE发布了哪些直接约束试验实施的关键技术指导原则?

A:

围绕药物心脏安全性评价,我国已建立较为完善的技术指导原则体系,其中最核心的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药物安全药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这是总纲性文件(CDE于2014年左右对外发布,是对2005年旧版体系的整合升级),明确心血管安全药理学试验的基本设计原则、检测指标范围(血压、心率、ECG参数如QT/PR/QRS等),并强调应在GLP条件下执行或遵循GLP。

2)《药物QT间期延长潜在作用非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这是国内对S7B的本土落地版本,适用范围覆盖化学药、中药、天然药物,其要点包括:

研究策略:建议采用体外+体内组合策略——体外测对hERG/IKr通道的影响;体内测清醒或麻醉动物的ECG(QT间期、心率校正后的QTc、PR、QRS等)和血压。

GLP执行要求:体外试验建议执行GLP;体内试验应遵循GLP;追加研究(follow-up studies)在最大可行限度内遵循GLP。

受试物代表性:受试物须能代表临床试验拟用样品/上市样品的质量与安全性特征。

分析逻辑:QT研究结果不是孤立判据,而要与其他非临床/临床信息整合,做综合风险评估。

3)C-QTc(浓度-QTc)临床研究层面的进展

随着监管科学的发展,浓度-QTc(C-QTc)研究逐渐成为行业关注的重要方向。

CDE在2024年10月公开征求过《药物浓度-QTc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方向就是落实E14框架下用建模与模拟替代传统TQT的思路。这虽还不是终稿,但已非常清晰地释放了监管偏好。

Q4:分析系统与试验设备在现行政策体系下如何监管?

A:

在药物心脏安全性评价过程中,试验设备、分析系统以及数据管理体系同样是监管关注的重要内容。

(一)非临床安评实验室——GLP体系兜底

在GLP框架下,凡是用于产生申报数据的仪器/系统(包括离体心脏灌流装置、多通道电生理记录系统、遥测Telemetry系统、血气/生化分析仪等),必须满足:

安装确认/运行确认/性能确认(IQ/OQ/PQ)有记录可追溯;

校准与预防性维护按计划执行、有证书;

数据采集软件需满足世界统一性与数据完整性(ALCOA+原则:可归因、清晰、同步、原始、准确,外加完整、一致、持久、可用);

供试品/对照品检测环节还要符合CDE《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供试品检测要求的Q&A》中的溯源与标识管理精神。

(二)临床阶段——心电采集与分析系统的“事实标准”

在临床试验中做QTc/心肌毒评估时,监管部门虽不在指导原则上逐条列举“必须用哪款机型”,但通过引用ICH E14/E14-S7B问答,实质上要求:

ECG采集设备具备充分的采样率与频率响应,保证波形识别(尤其是T波终点)可靠;

QTc分析流程需标准化:明确选用哪种校正公式(常用QTcB/QTcF/QTcMortara等),且分析过程(人工读数vs.自动算法vs.混合)需在方案中预先定义并可核查;

数据须能产出可被监管部门复核的格式(溯源到原始心电波形、测量轨迹、批注与审核轨迹)。

部分机构采购中会指定ICH体系下公认的专业心电图分析软硬件(如Mortara系列等),原因正是“分析结果与国际心肌毒试验标准统一、可直接提交CRO/药监局数据链”。

(三)体外离子通道/hiPSC-CM等新平台——处于“证据可接受但须自证”的阶段

近年来,随着新技术不断发展,体外心脏毒性评价平台也在持续进步。 

目前用原代心肌细胞、hiPSC-CM(诱导多能干细胞衍生心肌细胞)、克隆离子通道异源表达系统做心脏毒性筛查,在CDE/NMPA体系中属于支持性/补充性证据地位:可以用、且行业趋势明显(多通道电生理、高内涵成像、微生理系统等都在推进),但若作为关键注册决策依据,仍要证明模型预测力、操作一致性、数据质量体系(含设备校验与软件合规)。

监管态度是鼓励新方法,但不降低对数据可靠性与GLP/数据完整性标准的要求。

结语

从ICH指导原则持续更新,到我国药品监管体系与国际标准不断接轨,药物心脏安全性评价正逐步从单一指标判断向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转变。从非临床安全药理学研究,到QT/QTc风险评价,再到试验设备、分析系统及数据完整性管理,监管要求正在不断细化和完善。

未来,随着C-QTc建模、hiPSC-CM、多通道电生理平台等新技术的发展,药物心肌毒性评价体系有望进一步完善。但无论评价方法如何发展,数据可靠性、结果可追溯性以及全过程质量管理仍将是监管关注的核心基础。通过建立科学、规范、可追溯的评价体系,为药物研发提供更加可靠的安全性证据,也将持续推动我国药品研发和审评监管水平不断提升。(刘泽成)

责任编辑:陆松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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