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夫妻离婚时只要在离婚协议里写清楚“所有债务由对方承担”,自己就彻底不用还债了。
那么,这样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真能让自己免责吗?近日,涟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2023年,张某与刘某共同向某银行申请借款55万元,并共同签订一份《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二年。合同签订后,某银行按约向二人发放了借款。但借款到期后二人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某银行遂将张某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立即偿还剩余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二人对借款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但刘某辩称其已与张某离婚,离婚调解协议中也约定了案涉债务由张某负责偿还,该笔债务现与其无关,不应由其偿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刘某离婚时,经协商自愿达成的离婚调解书合法有效。但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约定,系二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仅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债务约定的部分对债权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夫妻双方进行偿还。遂判决其二人仍应共同向某银行偿还剩余借款本金5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夫妻双方离婚时,经协商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但该协议仅具内部效力,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所以只要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无论双方离婚时如何约定债务归属,债权人都有权向夫妻任意一方或双方主张权利。不过夫妻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基于约定向另一方追偿。(涟水法院)
责任编辑:刘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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