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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一张图、被索赔一万?西安碑林法院:公众号配图要避免侵权

发布时间:2026-06-18 09:30:10 推广来源:中国报道

“我的图片是网上搜索、下载的,我不知道这样是侵权的。”

“我配图的时候已经注明了图片来源于网络!”

“我只是用了一张图,对方凭什么索赔10000元?”

“我们公众号不是用于盈利的。”

“我们公众号浏览量很低,只有两位数。”

“图片和文章已经删除了,为什么还要索赔?”

这是法官在处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时,不少被告共同的困惑和抗辩理由。

如今,微信公众号已经成为企业宣传、信息发布的重要阵地。为了追求图文并茂,提升文章可读性,许多运营者习惯从网络搜索下载图片作为文章配图。然而,一张看似普通的网络图片,却可能会让运营者陷入侵权纠纷,面临几千甚至上万元的索赔。

近日,西安碑林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广大公众号运营者敲响了警钟。

甲系案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该作品由甲于2023年2月28日拍摄,并于同日通过本人账号在“小红书”平台首次发表。2023年12月5日,甲依法申请对案涉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取得相应《作品登记证书》,该证书载明:案涉作品类别为摄影作品,作者及著作权人为甲,首次发表日期为2023年2月28日。

2024年5月17日,甲通过线上取证系统进行电子数据取证,显示乙公司管理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于2024年1月15日发表的文章中,擅自使用了案涉图片。甲认为乙公司侵犯了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甲登记的案涉摄影图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原告提交了案涉作品原图信息以及《作品登记证书》,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是案涉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有权就本案提起诉讼。

本案中,被告乙公司未经原告甲许可,在其管理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案涉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被告的违法所得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故本院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作品类型、独创性程度、原告的维权方式和实际支出、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及后果、侵权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含维权合理开支)。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一、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什么?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著作财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二、被告的抗辩理由能够成立吗?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图片上传至微信公众号并进行公开发布,使得任何关注者都可以随时点击查看,这一行为本身即已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无论公众号运营者是否故意侵权、是否从中获利、是否标注来源,都不影响侵权事实的认定。但是公众号的浏览量低、运营者已主动删除、非商业使用等因素,法官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会予以综合考量。

三、赔偿数额应该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一、二、三款规定,赔偿数额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二)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万琪)

责任编辑:蔡劲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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