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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介服务“缩水”,西安碑林法院判决退还部分费用

发布时间:2026-06-24 10:28:20 推广来源:中国报道

满怀期待签下婚恋合同,服务却中途“缩水”,三十出头的小张能否主张退还部分服务费?婚介公司究竟有没有违约?法院又会如何判决?

2024年年初,小张与某婚介公司签订了一份《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一年,婚介公司为小张介绍“6+”人选,服务费共计10000元。合同还对“婚介服务成功”作出了界定,涵盖领取结婚证、举行结婚仪式、持续相处6个月以上、同居或怀孕等情形。此外,合同“注意事项”中有一条特别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小张)因为找到婚恋对象(通过本公司及其他方式)或各种自身原因终止接受服务,不能要求退还服务费。”签约当日,小张便付清全部款项。  

合同履行期间,婚介公司先后为小张推荐了多位相亲对象。然而,双方对“推荐”的理解产生了严重分歧。

小张承认,婚介公司确实安排了4位对象进行线下见面。但婚介公司则声称,共计推荐了9位人选——除上述4位线下见面的外,另外5次系应小张要求,仅推送微信联系方式,由其自行添加沟通,未安排见面。

小张对此表示强烈不满。他认为,仅仅推送一个微信号,没有任何前期沟通、背景介绍或后续跟进,根本算不上“推荐”。他多次催促婚介公司继续提供实质性服务,但对方逐渐变得敷衍了事,最终彻底停止了推荐。小张感到自己的婚恋希望落了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于是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6000元服务费。   

“合同已明确约定,服务期满,费用不退。”婚介公司态度坚决。他们表示,已为小张推荐了9位对象,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至于双方是否见面、如何沟通,那是小张自己的事——其要求先加微信聊天,公司已经照办。更何况,小张自称已找到对象,按照合同约定,合同应自动终止。因此,公司不同意任何退款。

双方协商未果,小张一纸诉状将婚介公司告上法庭。

西安碑林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理解婚恋介绍服务合同中的“推荐”义务。    一、婚介公司的“推荐”不能流于形式。

法院指出,婚恋介绍服务的合同目的,绝不是简单、机械地传递陌生异性的联系方式,而是基于客户的择偶要求,筛选并引荐合适的相亲对象,旨在为客户创造相识、相处的机会,以期促成婚恋关系。因此,符合合同目的的“介绍”或“推荐”,应当是一种积极的、具备一定深度的撮合行为,通常应包含安排双方见面或创造其他能够进行实质性交流的条件。仅仅推送一个微信账号,未进行任何前期沟通、安排或后续跟进,难以认定为履行了符合婚恋介绍合同目的的“介绍”义务。    

婚介公司以合同中“不能要求退还服务费”的约定为由拒绝退款,但该条款系婚介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在婚介公司自身存在履约瑕疵、导致客户合同目的未能完全实现的情形下,该格式条款免除公司责任、加重客户责任,显失公平。法院对婚介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法院同时指出,小张作为接受婚介服务的一方,其自身的配合与沟通也是实现合同目的的重要因素。在合同履行期间,小张存在未积极与推荐人选充分接触了解等情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婚介服务效果的实现。因此,对服务效果不理想的结果,小张自身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考虑合同总价款、被告已履行服务的比例、原告的实际体验及自身的配合程度等因素,为平衡双方利益,遵循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酌情判决婚介公司向小张退还服务费用30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并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王梦驰)

责任编辑:蔡劲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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