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中国外文局亚太传播中心官方网站
位置 :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在线

【文明交通 绿色出行】“野蛮式”过马路,危险!

发布时间:2026-06-25 11:33:11 推广来源:潮州交警发布

原标题:【文明交通 绿色出行】“野蛮式”过马路,危险!

斑马线前

是安全与文明的缩影

在我们身边

仍有部分行人、非机动车骑行者

横过道路

争分夺秒、缺乏观察

将自身安全置于险境

1 不走斑马线

某地行人宋某为图一时方便未选择走斑马线,在没有仔细观察路况的情况下横穿马路,被行经此地的小轿车撞倒在地,虽然机动车驾驶人赵某及时采取紧急制动,但车辆还是撞向了行人宋某,造成宋某受伤。经查,当事人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关于“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的规定,负全部责任;机动车驾驶人赵某无责任。

2 不观察路面车流

某地一名行人在过马路时,未观察道路车流情况,横穿马路,被一辆正常行驶的摩托车撞倒。经调查,该行人在过马路时,未左右观察且未走斑马线,而行车至此的摩托车驾驶员观察不足、操作不当,引发此次交通事故。

3 在斑马线骑行

在斑马线骑行,不下车推行也危险。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在斑马线上骑行,容易与行人发生碰撞,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同时,汽车行驶过程中存在视野盲区,非机动车驾驶人很难在极短的时间内作出反应,易导致“鬼探头”事故的发生。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那么在行经斑马线时

身为交通参与者的我们

应该怎么做?

行人通过斑马线时要“一停、二看、三通过”,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中途倒退、折返。

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不要认为“汽车不敢撞自己”,其实有时真是看不见,看见了刹不住。非机动车驾驶人在通过路口时应注意观察车辆状况,在斑马线上横过马路时应下车推行。交通出行切勿抢路抢行、翻路肩护栏能方便你一时,同样也可能结束你一生。

各位家长在横过斑马线时也要牵好自己孩子的手,不要让他们随意冲入马路中央,切莫让自己的失职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来源:潮州交警发布

责任编辑:蔡劲蓉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法律顾问|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 中国外文局亚太传播中心(人民中国杂志社、中国报道杂志社) 举报电话: 010-68995855 举报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14043293号-10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