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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未央法院:实质化解工亡职工待遇分配纠纷

发布时间:2026-06-29 10:51:08 推广来源:中国报道

一纸诉状,牵出逝去职工权益分割难题,数次奔走,架起亲情和解桥梁。近日,西安未央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张垚成功调解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以柔性调解促成分配方案,实质性化解工亡职工的工亡待遇、社保、公积金、企业年金账户余额等款项申领、分割、核算、发放纠纷,以案结事了的实际成效传递司法温度。

职工因工去世,工亡赔偿引发分歧

甲某系被告某单位职工,2023年8月,甲某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经人社部门认定,确认甲某为视同工亡。甲某任职被告期间,被告为甲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同时还为甲某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甲某名下尚有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企业年金等财产权益待支取。悲痛之余,甲某父母与甲某前妻就款项分配问题分歧较大,无法达成统一意见。2025年11月,甲某父母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社保账户余额、意外保险理赔款等款项。承办法官接收案件后,发现案件存在疏漏:甲某与前妻育有一子乙某,乙某作为近亲属有权分配案涉款项,但乙某未参加诉讼。经核实,甲某与妻子已办理离婚手续,甲某前妻因与原告就款项分割有矛盾,拒绝让乙某配合参与诉讼。为避免遗漏必要诉讼当事人,法官依职权追加乙某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深挖法律症结,找准矛盾化解堵点

经过阅卷、问询,法官发现案件有两方面难题,一方面,工亡待遇发放主体并非用人单位,被告已为甲某缴纳工伤保险,工亡补助金等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发放,若款项尚未拨付至被告,无法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给付责任。同时,甲某名下的社保、公积金、企业年金账户余额支取均有对应行政部门办理流程,法院裁判不能逾越职权界限,且甲某的保险理赔款发放主体系保险公司,被告并不承担给付义务。另一方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工亡待遇是对工亡职工近亲属的抚恤补偿,并非甲某所留遗产,不能适用遗产继承分配规则,现行法律法规亦未对分配比例作出规定。如仅就支付义务进行简单判决,不明确各方分配份额,后续执行阶段极易再起争执,各方还需提起共有物分割诉讼,徒增诉累。一边是急需钱款就医养老的年迈老人,一边是生活费无保障的在校大学生,为兼顾双方利益,修复破碎亲情,承办法官确定了以调解为核心的办案思路。

多方走访协调,疏通案件办理梗阻

为摸清相关款项申领、发放全流程政策,承办法官到多部门进行实地走访,逐项厘清办事堵点。第一步,前往被告单位座谈沟通。单位负责人向法官道出难处:单位早已备齐全部工亡申领材料,可甲某亲属内部无法达成分配共识,互相推诿,始终无人配合在待遇发放、保险理赔材料上签字,各项款项长期搁置无法申领。单位愿意配合落实赔付,但缺少亲属统一意见,无法推进后续手续。第二步,赶赴社保经办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企业年金托管银行核实政策。经咨询工作人员了解,常规流程下,社保、公积金、年金资金原则上发放至工亡职工本人账户,但若持有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明确各权利人分配份额,各职能部门可配合组织全体亲属到场,按调解份额分别办理支取手续。这一政策信息,为款项分割找到了突破口。在摸清全部政策、流程、资金发放规则后,法官再次回到当事人之间,通过分层释法、情理疏导积极开展调解工作。

法理情理兼顾,三轮调解促成和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先是释明法律规定,工亡待遇抚恤对象是全部近亲属,任何一方无权独占全部款项,而保险理赔款并非单位法定义务,法院无法直接判决,同时耐心安抚各方情绪,梳理家庭实际情况:甲某虽与前妻办理离婚手续,但双方实际在共同生活,甲某后事亦由甲某前妻操办,乙某与其爷爷奶奶感情良好。在此基础上,法官引导各方放下对立情绪,换位思考体谅彼此难处,通过多角度反复劝说,各方同意先办理领取手续,并就分配比例达成初步意见。承办法官随即联系被告,督促被告主动承担责任,协调社保公积金中心、保险公司、年金托管银行等部门,商议确定处置路径,先由被告提交申领手续,将部分款项归集至单位账户,再依据调解协议约定份额,直接支付至各亲属名下,免去分头办理的繁琐流程。历经三轮调解,各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包含十二项内容的调解协议,对款项的分配比例、支付时限、办理流程、配合义务逐一作出约定,至此各方再无纠纷。

逝者已矣,亲情难断。工亡纠纷背后,是家庭破碎后的生存难题与情感纠葛,本案承办法官没有机械办案、一判了之,而是兼顾法理刚性与人文温情,一次性解决款项申领、份额分割、款项发放等问题,避免当事人多次诉讼,切实减轻群众诉累。下一步,综合审判庭将继续落实“四个最”工作部署,做实做细劝导调解工作,用心用情办好民生小案,以高质量司法服务守护群众平安幸福。(张垚)

责任编辑:蔡劲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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