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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未央法院:妥善化解涉未成年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获赞

发布时间:2026-07-22 10:43:39 推广来源:中国报道

近日,西安未央法院民事审判三庭收到一封来自当事人张某的手写感谢信。信中,张某用朴实的语言表达了对承办法官的深深谢意:“是您让我真正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我第一次感觉自己的难处被看见,这些点滴我会一直记得……”这封感谢信的背后,是一起历时近十年、牵涉离婚抚养、监护人资格、房屋确权与买卖等多重法律关系的复杂家事纠纷。

张某与前夫离婚后,孩子由其抚养。按离婚协议约定,前夫应按时支付抚养费,但多年来始终未履行。孩子起诉主张抚养费胜诉后,因前夫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陷入僵局。更让张某为难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给孩子的房屋,前夫也一直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孩子提起确权诉讼后,因前夫经公告送达仍未到庭,法院依法作出确权判决,将房屋过户至孩子名下,剩余贷款由张某一力偿还。

离婚近十年,张某独自抚养孩子长大。孩子学习艺术,课时费、材料费等开支逐年增加,家中老人又因病住院,全部重担压在她一人肩上。孩子即将参加高考,艺术之路成本高昂,远超张某的承受能力。经与孩子协商,出售该房屋成为支撑孩子学业和家庭生活的唯一希望。张某找好买家、谈妥价格,并出具了房款仅用于孩子学习教育的书面承诺。然而,当她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时,因前夫失联无法到场配合,过户手续无法完成。多方奔走无果后,张某向法院申请撤销前夫的监护人资格,希望通过这一途径解决房屋过户问题。

承办该案的民三庭杨法官审查后发现,撤销监护人资格在法律上难以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撤销监护人资格须满足法定情形,包括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本案中,孩子由张某妥善监护,生活学习均有保障,并不符合危困状态的认定标准,前夫单纯不配合过户不构成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条件。

面对张某的申请,杨法官没有简单一驳了之。她主动致电张某,耐心倾听其全部诉求和实际困难,详细解释了撤销监护人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律依据,同时帮助她梳理了其他合法可行的救济途径。经过释法明理,张某不仅理解了“为什么这条路走不通”,更清楚了“接下来该怎么做”。

恰在此时,因过户迟迟无法推进,买家表示不愿继续等待,决定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因买卖双方均为未成年人,案件再次分配至杨法官手中。为尽快解决问题、减轻当事人诉累,杨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了解证据情况,严格审查交易真实性及合法性,最终促成买卖双方就合同履行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处理过程中,杨法官了解到张某此前在不动产登记环节屡屡碰壁的遭遇后,主动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反复沟通协调,就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和裁判文书效力等问题多次释明,电话一个接一个地打,解释一遍又一遍地说。经多方努力,确认本案仍需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解决过户问题,但法官仍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反复确认后续履行环节可能遇到的障碍,确保程序衔接顺畅。当日,调解书即向双方送达。目前,张某正等待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办理房屋过户。

 “法律不允许的事,我不能答应;但法律之内、职责所及的事,我愿意多做一点。”这是杨法官常说的话。从一通耐心的电话让当事人第一次感到“被看见”,到主动协调相关部门让当事人少跑冤枉路,法官做的不仅仅是依法裁判,更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尽己所能为群众排忧解难。

司法从来不是冰冷的条文堆砌。对张某而言,那通耐心的电话、那些细致的指引、那些主动的沟通,让她从最初的无助迷茫到如今清楚每一步该怎么走。法律不仅给了她保障,更给了她走下去的勇气和力量。

近年来,未央法院民三庭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践行“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在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中深耕细作,努力让每一个少年的梦想有枝可依,用心守护每一个家庭的希望。一封感谢信,正是司法温度最真实的回响。(陈虹伶)

责任编辑:蔡劲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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