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裁判结案了事”到“案结事了人和”,一纸判决并不代表案件的结束,蓝田法院通过后延调解职能,以“最后一劝”,促“实质解纷”,彰显了新时代人民法院秉持“如我在诉”之心,铸牢“司法为民”之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交通事故引纷争
2025年,余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西安市蓝田县某村路段时与陈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本次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余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经维修产生维修费2124元。因余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余某向某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后,某保险公司即向余某支付维修费2124元。后某保险公司要求陈某支付其代偿的车辆损失未果,诉至蓝田法院。
速裁庭李云红法官承办该案后,依法向被告陈某送达了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但开庭当日,被告陈某未到庭,经本院电话联系亦未接听,本案遂进行了缺席审理。庭审结束后,因本案标的较小,李法官尝试再次联系陈某,但始终未果,遂依法作出裁判,并向陈某送达了民事判决书。
判后调解促实质解纷
陈某收到民事判决书后,到庭找到李法官,表示不能接受裁判结果并申请上诉,情绪非常激动,坚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误,不应认定其全责。李法官见状,先对陈某进行了耐心温和的安抚,待陈某情绪缓和后,再对其进行通俗细致的释法明理,并逐一解答了他的疑问。陈某也渐渐地向李法官敞开了心扉,告诉法官自己当时并非故意,其已年迈,身体也不好,家庭经济非常困难,靠养老金维持生计,希望法官能够帮忙与保险公司沟通,能否降低车辆损失费,并拿出了其病历材料。
李法官看着红了眼眶的陈某,一面是确实困难的被告,一面是原告合法权益的维护,遂决定联系保险公司,告知了代理律师陈某的实际情况,以及难以避免的执行难题,代理律师表示充分理解并愿意将相关情况转达保险公司,经过法官与代理律师的多轮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考虑到陈某年迈行动不便,二审难以到庭,为确保调解协议的落实,李法官与陈某进行谈话确认调解协议内容后,将谈话笔录及陈某的调解意见附卷移送西安中院,并告知立案移送案件时说明此情况。
二审阶段,陈某添加代理律师微信后按照调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西安中院依法作出了民事调解书,案涉纠纷圆满化解。
此次判后调解,是蓝田法院对“民事案件最后一劝”的延伸实践,蓝田法院将持续推进全流程调解和释法明理工作,扎扎实实将司法服务延伸到实质解纷的最后一步,切实提升矛盾化解质效和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李云红、林琳)
责任编辑:蔡劲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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