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组长利用职务之便,将游戏后台账号偷偷卖给玩家,导致公司被合作方起诉赔了7万多。公司找员工索赔,员工却玩起了“消失”。
这钱,到底该不该赔?
杨某入职某传媒公司担任游戏组长,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明确约定杨某需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如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入职仅一个月,公司便与某游戏公司签订《游戏运营推广协议》,合作推广某手游。杨某作为游戏组长,具体负责该游戏的推广和运营工作,手中掌握着游戏后台账号的管理权限。
然而,在杨某就职期间,某游戏公司后台陆续收到运营商反馈:有部分游戏玩家竟能拿到游戏后台账号,还在游戏圈内大肆宣扬,给游戏推广造成了恶劣影响。
经核查发现,公司提供给杨某使用的后台账号存在多次异地IP登录的异常情况。公司调查后,杨某承认了自己将游戏后台账号多次泄露给某游戏玩家,并私自收取了该玩家费用的事实。该玩家为了炫耀,多次通过后台账号给自己及其他游戏好友发放装备、提升等级。
这一事件给合作方某游戏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某游戏公司将某传媒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传媒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某传媒公司赔偿后,多次联系杨某要求其承担责任,杨某均拒绝。公司无奈将其诉至雁塔法院,要求杨某赔偿全部损失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保密协议》中均明确约定杨某应保守商业秘密,如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杨某作为游戏组长,本应恪尽职守、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却利用职务便利将游戏后台账号泄露给玩家并私自收费,直接导致公司被合作方起诉索赔。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考虑到公司在人员管理和账号权限管控方面也存在一定疏漏。综合双方对损失结果的作用力,法院酌情认定杨某对公司损失承担60%的责任,即向公司赔偿4万余元。
法官说法
劳动者在工作中因个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是否需要赔偿?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
劳动者在职期间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及各类管理权限,均属公司重要资产,绝非个人牟利工具。利用职务便利“监守自盗”、私下交易,不仅违背职业道德和契约精神,更将面临法律的严肃追责。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权限审批和操作留痕制度,从源头防范风险,避免因管理漏洞而“替员工买单”。(文中出现的名称均为化名)
(雁塔区法院)
责任编辑:蔡劲蓉
版权所有 中国外文局亚太传播中心(人民中国杂志社、中国报道杂志社) 举报电话: 010-68995855 举报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14043293号-10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