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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碑林法院以法之名给两岁孩童一个“确定的家”

发布时间:2026-07-23 10:13:27 推广来源:中国报道

弃婴是未成年人中监护缺失、权益最易悬空的特殊弱势群体,亟需司法力量兜底保护其合法权益。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依法审结一起监护权指定案件,通过民事判决为一名两岁孩童正式确定法定监护人,让照料孩子两年的抚养人获得合法监护身份,帮助孩子彻底安稳落户、合法安家,以温情司法守护弱小成长。

2024年1月,王某某与郑某某在旅行期间发现一名被遗弃的婴儿,经商议后决定将其带回西安抚养照料,并给孩子取名为小王。两年来,二人悉心陪伴小王成长,同时通过向公安机关求助,依法排除小王被拐卖遗弃的情形,确认其弃婴身份。现小王即将上幼儿园,急需确定其监护情况,故王某某与郑某某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

案件审理中,碑林法院坚持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审慎开展案件审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小王为王某某、郑某某捡拾的弃婴,经调查已排除被拐和失踪的可能,故在未找到小王父母及其近亲属的情况下,小王处于事实上无人监护的状态。为进一步保障弃婴的合法权益,为其指定监护有利于小王的健康成长。申请人王某某、郑某某均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且积极照顾小王两年,双方已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经公安及社区共同确定,亦认可同意王某某、郑某某担任小王的监护人。综上,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出发,碑林法院作出指定王某某、郑某某共同作为小王的监护人的判决。  

监护制度设立之目的在于保护行为能力欠缺者(包括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等。因此,监护的本质应是一种职责而非权利,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弃婴属于未成年人中最弱势、最无自救能力、权益最脆弱的特殊群体。该类孩童自出生即遭遇遗弃,彻底丧失原生家庭监护,没有法定代理人代为主张权利,自身亦不具备自我保护能力,长期处于身份不明、监护悬空、权益无依的高危状态。对于无父母、无近亲属、原生监护完全缺位的弃婴群体,司法指定监护是填补监护空白、保障其落户、就医、就学等基本权益的唯一法定途径,是国家兜底保护弱势儿童的重要体现。

本案的核心司法价值,在于兜底式司法保护,彻底解决弃婴长期监护缺位的困境。碑林法院通过生效判决,为弃婴依法确立稳定、适格的法定监护主体,把两年事实抚养的善意照料,正式转化为合法有效的监护关系,从法律层面补全身份短板、堵上权益漏洞、根除成长隐患,真正实现弱势儿童“有人监护、有家可归、权益有保”的司法保护实效。

下一步,碑林法院将持续落实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保护要求,完善困境儿童司法保护网络,凭借扎实的司法履职、暖心的司法服务,以公正裁判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张姝月)

责任编辑:蔡劲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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