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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移财产拒执行,西安雁塔法院:恢复执行

发布时间:2026-07-24 10:04:40 推广来源:中国报道

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

债务人小帅名下,房、车、存款——什么都查不到。案子“终本”了,债权人小郭的20万眼看要打水漂。

可小郭一查,发现小帅在诉讼期间刚卖了一套房,277万,一分没留,全转给了前妻小美,随后两人离婚,离婚协议对这笔巨款只字不提。

钱呢?还能要回来吗?

原告小郭因不当得利纠纷将被告小帅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帅返还小郭20万元及相应诉讼费。判决生效后,小帅未履行还款义务。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法院经全面查控,未发现小帅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小郭经多方打听发现,在诉讼期间,小帅将其名下一处房产以277万元出售,售房款全部转入其妻子小美的银行账户。2023年6月,小帅与小美办理离婚登记,但离婚协议中对这笔277万元的售房款未作任何分割。

小郭认为小帅此举是在恶意转移财产以规避执行,遂将小帅及其前妻小美诉至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请求对277万元售房款进行分割。

庭审中,小美辩称,卖房时法院判决尚未生效,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虽登记在小帅一人名下,但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售该房屋所得的277万元售房款亦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小郭与小帅的诉讼期间,小帅将房屋出售并将全部款项转入小美账户,随后二人离婚,离婚协议对该笔款项刻意不作分割,导致小帅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明显具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小帅对277万元房屋出售款项享有50%的份额,即138.5万元。该判决为小郭实现20万元债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法院执行局据此恢复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文中出现的名称均为化名)

(雁塔区法院)

责任编辑:蔡劲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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