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以为只有运输、贩卖毒品才构成犯罪,容留他人吸毒仅为“提供方便”,殊不知“提供场所”就已“触犯刑法”!
近日,涟水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与2024年11月,被告人利用其经营的烧烤店存在隐蔽空间的特点,先后两次容留吸毒人员吴某、邓某、高某等在烧烤店内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其本人亦参与吸食。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其身为经营者,本应守法经营,却置法律于不顾,将经营场所变为吸毒窝点,不仅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也损坏了餐饮行业的正常经营环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他由自己实际控制的场所。
本案中,被告人作为餐饮经营场所的负责人,本应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却利用烧烤店隐蔽空间,多次容留多人在店内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法官提醒:餐饮场所人员流动大、隐蔽性强,一旦沦为吸毒窝点,极易滋生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广大经营者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守法律底线,加强对经营场所的管理,发现涉毒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涟水法院)
责任编辑:刘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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