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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雁塔法院:“狗咬狗”致损 主动挑事的一方赔偿

发布时间:2026-07-27 09:56:48 推广来源:中国报道

如今,越来越多的家庭饲养宠物狗,然而狗狗之间打闹、争斗,甚至一方被咬伤的事故也时有发生。一旦出了事,责任该由谁承担?

一天傍晚,小王像往常一样牵着自家马尔泰犬在公园散步。突然,一只未戴嘴套的阿拉斯加犬冲了出来,将马尔泰犬咬成重伤。小王立即将爱犬送往宠物医院救治,但马尔泰犬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小王遂诉至法院,要求小张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小张饲养的阿拉斯加犬撕咬原告小王饲养的马尔泰犬并致其死亡,由此给原告小王造成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关于赔偿范围,法院逐一认定:购买马尔泰犬费用3500元:原告虽未提供付款凭证,但参考同类犬只市场售价,该金额合理,予以支持。

交通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900元:属实际支出,予以支持。

饲养费、疫苗费、营养品等日常开支:这些属于养犬固有成本,并非本次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400元。

法官提醒

养宠人应该这样做:

严格遵守管理规定办理养犬登记证,不养禁养犬种。出门必牵绳,大型犬建议加戴嘴套。

了解自家宠物习性,有的狗胆小易惊,有的狗领地意识强,要提前做好防护。

公共场所全程有效控制不要让狗脱离视线,更不能让狗独自在户外乱跑。乘坐电梯、进出单元门时,务必收紧牵引绳,防止狗突然冲出。

发生纠纷后,及时固定证据,拍下现场照片、视频,保留医疗费票据,寻找目击证人,必要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文中出现的名称均为化名)

(雁塔区法院)

责任编辑:蔡劲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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