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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雁塔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6-07-28 09:31:54 推广来源:中国报道

房东希望遇到爱惜房屋的租客,租客希望遇到通情达理的房东——这本该是一场双向“奔赴”。然而,退租时房屋面目全非、垃圾遍地、设施损坏,这样的“不告而别”不仅寒了房东的心,也让自己惹上官司……

小李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小刘,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4500元,押金4500元。合同明确约定:因承租人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租期未满,小刘提前退租。小李收房时发现屋内一片狼藉——房屋未清理,阳台和卫生间水池满是污垢,墙面和门窗被严重损坏,阳台吊顶全部毁损,纱窗也被拆除。

小李为不影响后续出租,自行找人清洁房屋、修复损坏的柜门和房门等,共计花费1万余元。事后小李想找小刘协商解决,却一直联系不上对方,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李与被告小刘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可见,被告小刘在搬离案涉房屋时给房屋造成了相应损害,原告为此花费的相关费用为1万余元。

根据合同约定,因被告小刘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被告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小刘向原告小李赔偿1万余元。

法官说法

租房不是“一租了之”,妥善保管是法定义务。退租时交还的房屋,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墙面被严重损坏、吊顶毁损、纱窗被拆——这些显然超出了正常使用的合理损耗范畴,租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租赁双方:合同到期或提前解除时,双方应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清点物品、结清费用、交还钥匙,并签署退租确认书。这样既能避免后续纠纷,也能让双方好聚好散。

租房是房东与租客之间的一场双向“奔赴”,双方都守规矩、讲诚信,才能让这场“奔赴”愉快而长久。文明租房,从你我做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文中出现的名称均为化名)

(雁塔区法院)

责任编辑:蔡劲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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