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期间,广大学子外出游玩、参与社会实践等活动日趋频繁。然而,假期也是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高发期。为增强辖区居民和未成年人的安全防范意识,明确各方责任边界,近日,西安碑林法院综合审判庭干警走进保吉巷社区,开展了一场以“快乐过暑假,安全不放假”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活动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围绕监护人职责、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以及防溺水等重点领域进行了系统宣讲。

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勿因疏忽酿成遗憾
活动中,法院干警首先围绕监护人的法律义务展开讲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这一责任不因场所的变更而转移,尤其在暑假期间,家长更应时刻保持高度的安全警觉。
干警结合真实案例进行了深入分析:10岁的小王随母亲前往公园游玩,在荡秋千过程中不慎坠落,造成十级伤残。事后,其母亲以公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将公园管理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经法院审理查明,涉事秋千设施本身并无故障或设计缺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监护人当时未在旁进行有效看护。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例清晰表明,监护责任的履行具有持续性和不可替代性。将未成年人带至公共场所后,不等于监护责任也随之转移。若因监护人疏忽大意导致损害发生,而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则相应法律后果应由监护人自行承担。干警借此提醒广大家长,带孩子前往公园、游乐场等区域时,应始终保持有效看护,切莫因一时大意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经营场所须守底线,免责声明不等于免责金牌
“那送到游乐场,交了钱,里面又有免责告示,是不是出了事就都怪家长没看好?”居民李大姐追问。
针对家长将孩子送入游乐场所后责任归属的问题,干警结合另一起案例进行了回应。不满8周岁的李某由其母亲送至某室内儿童乐园后独自进入玩耍,其间被旋转座椅砸中面部,导致鼻骨骨折。尽管该乐园在醒目位置张贴了“须由家长全程陪同,否则后果自负”的告示,但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明知李某系无家长陪同的幼童,却未予劝阻或提供必要的引导协助,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明显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李某的母亲作为监护人,将年幼子女置于陌生环境而脱离有效监管,亦存在相应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最终依据双方过错程度,酌情判决儿童乐园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这一裁判结果表明,经营场所张贴的免责条款并非绝对有效的“护身符”。根据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若经营者对明显存在的安全风险视而不见,或者放任无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独自进入危险区域,则难以通过单方告示免除其应尽的法律责任。
强化防溺水安全教育,筑牢生命安全防线
随着夏季气温持续攀升,溺水事故进入高发期。据统计,溺水是造成中小学生意外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农村地区及城乡结合部的河道、池塘、水库等水域尤为危险。法院干警特别就此作出专项提示。
干警指出,许多溺亡事故的发生,与未成年人盲目自信、擅自下水以及家长监管缺位密切相关。对此,建议家长务必做到“四知道”:知去向、知同伴、知内容、知归时。同时,应反复向子女强调“六不”原则: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教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和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熟悉水性的学生不擅自下水施救。尤其要特别提醒未成年人,如遇同伴落水,应保持冷静,立即大声呼救或拨打报警电话,切不可贸然下水施救,以免造成更大的悲剧。
此次宣讲活动法院干警通过“以案说法”式的零距离普法,让社区居民对暑期安全相关法律责任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保障未成年人平安度过暑假,既需要家长切实扛起监护责任,也需要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更需要全社会共同营造关爱儿童、重视安全的良好氛围。下一步,碑林法院将持续延伸司法服务职能,以法治之力守护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 姚雯娜)
责任编辑:蔡劲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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