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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胜区人民检察院:莫因“小贪”酿“大错” 触犯刑法食“苦果”

发布时间:2026-07-31 09:01:03 推广来源:中国报道

常言道:“勿以恶小而为之。”可偏偏有人将小偷小摸当作不劳而获的“捷径”,一次次试探法律底线,最终在歧途上越走越远。须知,任何逾越红线的行为,终将难逃法律严惩。近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多次盗窃案,再次为心存侥幸者敲响警钟。

一时贪念  偷零食为“小恶”开了口子

2026年3月下旬,犯罪嫌疑人贺某在住处附近便利店购物时,发现店内有一隔间仅用门帘遮挡,没有门锁。好奇心促使贺某进入隔间,只见里面堆放着大量香烟、零食等货物,既无人看守,也无监控覆盖。贺某遂心生贪念,顺手偷走了几包零食自己吃。

这次“微不足道”的小偷小摸,由于没有及时受到约束,像一把钥匙,悄然打开了贪欲的闸门。贺某非但不思悔改,反而将此“漏洞”告知身边同伴,并与他人合谋在此处搞起了“零元购”。

变本加厉  多次行窃难填欲壑

此后连续数日,贺某伙同王某多次在该便利店盗窃香烟、零食等物品。两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屡次得手,而店员未曾察觉。从起初几元钱的零食,到价值数百元的香烟,盗窃数额越来越大,贺某的胃口也被越撑越大。

肆无忌惮  拉车门盗窃终落网

几次作案均未被发觉,贺某愈发胆大妄为,不再满足于便利店的小打小闹,转而盯上了路边车辆。2026年4月2日凌晨,贺某伙同王某驾驶租赁的车辆,从康巴什区住处来到东胜区,以“拉车门”方式实施盗窃。两人先在一处居民区停车场拉开数辆车门,但未发现财物;又转至第二处小区停车场,偷得一部苹果16手机和200元现金;仍不满足,又到第三处小区停车场,窃得两部手机。得手后驾车返回途中,二人还不忘“顺手”在之前那家便利店再偷2条香烟。

然而,这次他们没那么“幸运”。案发后,贺某、王某被办案民警抓获归案。经查,贺某等人先后在该便利店盗窃5次,窃得香烟15条,零食数十包,涉案价值约3800元。目前,该案已经开庭审理完毕,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相关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检察官提醒:致心存侥幸、意欲不劳而获的人。你以为四下无人,神不知鬼不觉,却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你以为占到了便宜,殊不知已踩上法律红线;你以为不劳而获很轻松,却赔上了自由和未来。

人生路上,善恶之念往往就藏在一念之间。“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富足生活从来靠的是勤劳的双手和踏实的奋斗。

切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切莫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切莫心存侥幸肆意践踏法律高压线,切莫心存侥幸践踏法律尊严。只有脚踏实地、遵纪守法,才能走好漫漫人生路。

同时提醒广大商铺经营者:单人值守、营业繁忙时段,往往是盗窃高发期,切勿松懈警惕。监控设备并非摆设,务必用好技防设施,时刻保持戒备,筑牢财产安全防线,不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供稿:闫润民)

责任编辑:柴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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