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合同纠纷。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妻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财产。审理中,承办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依法维护了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原告陈某与被告高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所得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25年,陈某意外发现高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通过共同消费、赠送礼物等方式,向被告蔡某某转款数十万元。陈某认为,案涉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高某未经其同意擅自赠与他人,既侵犯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也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赠与行为应属无效。高某对赠与行为予以认可;蔡某某则认为其与高某之间仅为朋友关系,高某向其赠送的礼物也是朋友间的赠予,不应返还。
承办法官梳理银行流水、消费凭证等证据后,围绕款项性质、赠与行为效力等核心争议,向当事人明确《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等相关规定。在法官的耐心劝解下,双方当事人逐渐化解矛盾,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蔡某某也当场支付了首期款项,本案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法官释法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对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小额财产处分,夫妻一方有独立决定权;但对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财产处分,必须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处置。本案中,高某单方对外赠与的钱款,明显超出家庭日常开销范畴,属于无权处分。
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自始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夫妻一方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该行为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也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此类赠与行为整体无效,而非仅涉及配偶一方的财产份额无效,自行为作出之时即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据此,即便受赠方主张自身“不知情”,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被确认无效后,受赠方就负有全额返还受赠财产的法定义务。
法官提示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恪守忠实义务,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应秉持诚信原则,对大额资金往来、重大财产处置等事项主动沟通、共同决策,既是对婚姻关系的守护,也是对自身财产权益的保障。在发现配偶擅自转移、赠与大额共同财产时,要及时、规范维权。社会公众应严守道德与法律双重底线,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介入他人婚姻、接受基于不正当关系的财产赠与,不仅会受到道德层面的谴责,更会面临财产全额返还的法律后果,切勿因一时贪念突破底线,最终得不偿失。(赵一乐)
责任编辑:蔡劲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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