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因不宜自行驾驶,联系顾某驾驶自己的私家车,途中顾某因操作不当将停在非机动车道内庞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脚碾压,造成庞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顾某负全部责任,庞某无责任。该车辆登记在黄某名下,事故发生时,车辆没有缴纳交强险。因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庞某要求顾某、黄某赔偿损失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2.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该案中,案涉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顾某负全部责任,黄某作为顾某驾驶车辆的所有权人,负有为该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其作为投保义务人未能履行投保交强险的义务,故应和侵权人顾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顾某、黄某赔偿庞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7万余元。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是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而设置,具有较强的公益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共同承担责任。因此,黄某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顾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申贞兰)
责任编辑:蔡劲蓉
版权所有 中国外文局亚太传播中心(人民中国杂志社、中国报道杂志社) 举报电话: 010-68995855 举报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14043293号-10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