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中国外文局亚太传播中心官方网站
位置 :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在线

山东高院发布十大司法服务保障美丽山东建设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8-14 17:03:45 推广来源:中国报道

8 月14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省法院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情况,并向社会发布十起全省法院司法服务保障美丽山东建设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新型材料公司、邢某某、王某某非法采矿案

——坚持惩治与修复并重,筑牢山川生态安全屏障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取得济南市长清区东马山矿区建筑用石灰岩的采矿权,后成立某新型材料公司经营该矿区。邢某某、王某某系某新型材料公司主管人员。2018年1月至2021年5月,二人明知矿区开采已达采矿许可证规定的最低标高,为非法获利,仍向第三方公司提供虚假开采标高数据,致使5个矿段超标高开采。经鉴定,累计超标高开采石灰岩232万余立方米(约581.6万吨),总价值9300万余元。2023年6月,济南市自然资源局对某新型材料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亿余元,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10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某新型材料公司已复垦土地1000余亩,并通过行政机关组织的验收。诉讼中,经法院实地勘查,涉案区域已全部恢复成耕地并种植玉米,某新型材料公司持续维护管理复垦土地。

【裁判结果】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某新型材料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超越采矿许可证范围采矿,情节特别严重,邢某某、王某某作为公司直接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综合考虑被告单位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对涉案矿山进行了修复并验收,二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立功等情节,判处某新型材料公司罚金一千二百万元,邢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坚持惩治与修复并重,推动受损矿区修复再生的典型案例。非法采矿不仅侵蚀山体肌理、瓦解土地结构,更严重威胁区域生态安全与群众居住安全。本案精准衔接刑事惩治、行政处罚、生态修复责任,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矿山生态违法追责体系,同时将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实效融入司法裁量。本案的处理既彰显了司法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零容忍”的坚定态度,更明确了“谁破坏、谁修复”的刚性司法底线,为推进山体系统治理和山川风貌修复、统筹矿产资源有序开发与生态环境严格保护提供了有力司法指引。

 

案例二:孙某某、连某某等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以海草种植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绘就美丽海湾新画卷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孙某某作为实际经营人,雇佣连某某、敖某分别驾驶2艘渔船,在黄海海域使用小于规定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非法捕捞作业,共捕获渔获物158.5756吨,价值347344元。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孙某某等3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3人修复受损海洋生态环境,如不能修复则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裁判结果】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连某某、敖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人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采用种植海草34.94万株的方式替代性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并与有资质的海草种植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支付修复费用1042032元。至刑事判决前,该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法院综合考虑三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等情节,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七个月不等,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适用海草种植替代性修复方式的典型案例。海草具有固碳释氧、净化水质、提供生物栖息地等多元生态功能,与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底栖生态损害的修复高度适配。人民法院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立足受损海域生态实际,引导当事人以种植海草床的方式开展替代性修复,同时,将被告人生态修复义务履行情况作为量刑考量情节,实现了刑事制裁与生态修复的协同推进,构建了“民事修复-刑事打击-系统治理”的完整闭环,彰显了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系统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推进美丽海湾建设的司法担当。

 

案例三:某自来水公司与某学院供用水合同纠纷案

——府院联动化解供用水纠纷,护航和谐宜居美丽城市建设

【基本案情】

自1990年起,某自来水公司与某学院就教职工生活区签订供水协议,约定总水表以内产权归学院,依据总表水量由某学院统一缴费。2010年以后,生活区移交当地社区,但因费用问题,生活区供水设施改造未到位,学院继续负责水费的缴纳。2015年以后,由于管道老化,小区到户管道出现大量“跑冒滴漏”问题。截至2024年,因无力分摊水损,居民出现大范围欠费,某自来水公司起诉要求某学院支付拖欠的水费3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决某学院支付拖欠某自来水公司的水费30余万元,某学院不服提起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了解,仅判决处理当前水费,水损将继续产生,水费拖欠仍会发生,水资源浪费现象无法消除,双方矛盾也无法实质解决。经法院积极推动,组织当事人反复磋商,某学院、某自来水公司、社区居民代表最终就水费承担与户表改造工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相关协议,法院依法出具调解书。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以调解方式实质化解供用水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城市供用水合同纠纷的妥善化解,与提升城市治理效能,建设绿色低碳、生态宜居的美丽城市息息相关。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效能,联合街道办等部门多次实地调解,通过明晰供用水合同主体与供水设施产权,积极督促户表改造工程开工,在化解水费争议的同时,从源头杜绝“跑冒滴漏”,既解决了长期困扰群众“最后一公里”的用水难题,又将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战略落到实处,为建设和谐宜居的美丽城市提供了司法保障。

 

案例四:李某甲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筑牢美丽河湖生态防线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另案处理)、高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共同出资购买2艘采砂船,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船工在莱阳市某村北的五龙河河道抽砂倒卖牟利,盗采河砂销售金额1004206元。经鉴定,该河段采砂造成的生态破坏可以通过河流携砂运移自然修复完成,三人非法采砂的行为造成河段及河口滨海湿地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共计569000元。李某甲曾因在同一河道非法采矿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再次实施本案犯罪。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甲犯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某甲承担生态环境损失费用、鉴定费及惩罚性赔偿。

【裁判结果】

莱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李某甲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综合考虑李某甲的犯罪事实、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等情节,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承担非法采矿导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56.9万元、鉴定费4.5万元;承担非法采矿惩罚性赔偿56.9万元。追缴违法犯罪所得1004206元,依法上缴国库;扣押的采砂船等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非法采矿案件中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涉案河道区域位于河口滨海湿地生态敏感区,被告人在河道采砂的行为不仅破坏国家矿产资源,更直接改变河床形态、破坏底栖生物栖息环境,对河道行洪安全和河口湿地生态系统造成损害。人民法院在依法判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鉴于其在同一河道再犯非法采矿罪,系累犯,判决其在承担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之外另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对于统筹推进河流、滨海湿地一体化保护,筑牢河湖生态安全屏障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案例五:某工程公司与海阳某发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妥善化解零碳园区建设纠纷,助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某工程公司中标核电工程“生活营地”建设项目并完成一期施工交付。因“生活营地”的运营和招标方海阳某发展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累计9000余万元,致使某工程公司资金链断裂,营地二、三期建设全面停工。某工程公司诉至海阳市人民法院,请求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并申请财产保全。

【裁判结果】

海阳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为高效处置涉国家级零碳园区纠纷,妥善处理国家级核电清洁能源重点项目推进与务工人员薪资兑付问题,分别向涉案双方释明法律责任、诉讼风险与项目战略价值,引导双方摒弃对立、寻求共赢。在双方达成调解共识后,立即启动涉重大项目纠纷处置机制,主动对接行业主管部门,确保解决方案合法合规、切实可行。经多轮磋商研判,最终,某工程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双方继续履约合作。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司法赋能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的典型案例。国家级零碳园是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绿色引擎”,承载着加快能源绿色转型、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打造零碳示范样板等多重战略使命。本案中,人民法院精准平衡施工企业债权权益保障与核电重点项目平稳推进的现实需求,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统筹支持,联动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发力破解资金兑付堵点,在依法保障施工企业合法债权的同时,又确保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顺利推进,彰显了人民法院牢固树立服务中心大局意识的担当作为,是以司法之力推动构建绿色低碳现代化产业体系的生动实践。

 

案例六:满某甲、孟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及邓某甲、满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全链条打击非法捕捞犯罪,织密美丽河湖保护网络

【基本案情】

2023年以来,被告人满某甲、孟某某等人驾驶机动船至南四湖留庄水域,使用由网具、浮漂、铁棍等组成的禁用工具底拖网非法捕捞田螺等水产品,分别销售至邓某甲、满某乙、邓某乙等人的收购点。满某甲等人累计捕捞田螺数十万公斤,邓某甲等人长期非法收购田螺价值高达642万余元。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满某甲、孟某某等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邓某甲、满某乙等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渔业资源修复费用。

【裁判结果】

微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满某甲、孟某某等人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邓某甲、满某乙等人明知系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仍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部分适用缓刑;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满某甲等人赔偿渔业资源恢复费161万余元;追缴违法所得。针对部分被告履行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允许其通过参加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公益劳动等方式代偿修复费用,经相关部门对劳务内容、强度及时间量化后,在应赔偿数额内予以折抵。

【典型意义】

本案系对南四湖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进行全链条打击的典型案例。南四湖是南水北调东线核心调蓄湖泊,也是鲁西南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田螺作为湖底关键底栖生物,承担着净化水体、维系水生食物链、稳定湖底生态环境的核心功能。本案中,被告人使用的网具作业强度大、破坏范围广,在捕捞田螺等底栖生物的同时,连带损毁水草植被和鱼类繁殖栖息地,并搅动沉积污染物,对南四湖湖底生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造成严重损害。人民法院通过刑事追责、财产追缴与生态修复的有机衔接,构建了“全链条打击+全额追缴+量化修复”的完整司法保护体系,有利于警示、教育相关从业者规范合规渔业作业,为审理好同类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筑牢调蓄湖泊生态屏障、护航美丽河湖建设提供了司法范例。

 

案例七:刘某甲、刘某乙等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山东首例购买海草床碳汇替代性修复,蓝色司法助力美丽海湾建设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至7月禁渔期内,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在刘某乙的指使下出海捕捞渔获物1.96万公斤,价值共计18.93万元。经专家评估,非法捕捞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75万余元。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判令三人修复因非法捕捞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并连带承担专家评估费用。案件审理期间,《山东省海草床碳汇碳普惠方法学》发布,根据专家意见,该案可以采用购买经核证的海草床碳汇完成替代性修复。

【裁判结果】

荣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三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增殖放流保证金等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并宣告缓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三被告采用购买碳汇及增殖放流的方式进行海洋生态环境修复,修复费用共计75万余元,并连带承担专家评估费用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山东省首例以购买海草床碳汇替代修复海洋生态环境的案件。海草床作为典型蓝碳生态系统,具备强大的固碳储碳功能,是维持海湾生态系统健康的重要基础。人民法院在依法打击非法捕捞犯罪的同时,立足地区海草床保护修复实践,积极对接海洋碳汇最新政策与技术成果,依托地方碳普惠机制,引导义务人以认购本地海草床碳汇的方式完成修复,拓宽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履行方式。该裁判模式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关于提升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和实施替代性修复的制度导向,对推动生态损害修复、蓝碳价值实现与美丽海湾建设有机衔接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八:滕某等956户村民与某农业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诉前化解土地承包费用纠纷,赋能美丽乡村和谐善治

【基本案情】

山东省临沭县某镇四个村将辖区内2000余亩优质耕地集中流转给某农业公司用于规模化种植,涉及滕某等956户村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临沭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农业公司拖欠某合作社农机作业费纠纷中,根据某合作社的申请,对该农业公司种植的2000余亩小麦进行保全时,发现其除欠付农机作业服务费外,还拖欠956户村民的土地承包费158万元长达半年之久,并曾向村民承诺如不能支付承包费用将以其种植的小麦予以抵扣。时值小麦灌浆成熟关键期,村民对于法院就涉案农田作物实施保全抵触情绪较大,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纠纷,同时可能因土地承包关系波动造成耕地撂荒、农田管护缺位等问题,危及耕地资源稳定利用。

【处理结果】

为妥善化解苗头风险,临沭县人民法院提前介入开展纠纷化解工作。通过府院联动启动涉众涉农纠纷快速处置机制,兼顾农户合法权益与企业存续发展需要,统筹推进纠纷调处与耕地生产秩序维护。经过连续13天的跟进协调、多轮磋商疏导,促使双方达成“分期清偿、麦收节点结清尾款”的调解方案。该农业公司分三笔足额支付全部158万元土地承包费,956起潜在涉农纠纷全部于诉前化解,2000余亩优质耕地恢复正常农业生产经营秩序。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以多元解纷方式守护耕地资源与粮食生产安全的典型案例。沂沭河冲积平原作为“鲁南粮仓”,其耕地生态保护与土地流转秩序稳定,直接关系区域粮食生产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人民法院坚持新时代“枫桥经验”,凝聚基层治理合力,在个案办理中敏锐识别潜在的涉众纠纷风险,协调推进群体性土地承包纠纷化解,高效化解涉956户村民、2000余亩耕地的承包费纠纷,既依法保障村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又避免了因纠纷引发弃耕抛荒,为耕地生态保护、粮食生产安全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也为同类纠纷化解提供了可参照的实践路径。

 

案例九: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诉石某某、张某某、郝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跨域协作治理非法采砂,司法守护黄河安澜

【基本案情】

2021年,河南省范县石某某、张某某在未取得黄河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郝某在位于鲁豫交界的山东省鄄城县某镇黄河北岸河段非法采挖河砂,累计非法采砂量达5101.5立方米,对外出售获利46000元。上述采砂取土行为造成黄河滩区边缘严重塌陷并持续蔓延,直接影响黄河河势稳定,对黄河行洪安全构成重大隐患。鄄城县黄河河务局出具《黄河挖土恢复项目预算编制说明》,明确了修复方案,核定本案生态环境修复预算总计528374.63元。菏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涉案非法采砂行为已造成黄河滩区部分塌陷,且损害后果持续扩大,直接威胁黄河河势稳定与行洪安全,涉案河段生态修复具有紧迫性。为高效化解跨域生态纠纷,该院赴河南省范县陆集镇法庭开展巡回审判,就地组织调解。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自愿按照专业修复方案自行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调解协议达成后,三被告在鄄城黄河河务局的全程监督与技术指导下,对被破坏的黄河河滩进行了及时有效的生态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实质性恢复。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的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黄河河道的天然砂石层是稳定河床、约束水流的天然“骨架”。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不仅破坏河道稳定结构,更严重威胁流域防洪安全。本案具有典型的跨区域特征,人民法院坚持系统保护、协同治理,充分发挥跨域司法协作机制优势,以巡回审判方式就地化解矛盾,实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同时,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得到及时、有效修复,为筑牢黄河生态安全屏障、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十: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守护重点功能区域生态安全

【基本案情】

2000年8月,张某某承包位于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内的集体栗园。2022年10月,张某某为促进承包地内栗子树生长,在未取得采伐许可、未履行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电锯砍伐山场内黑松、赤松、刺槐等林木333棵,林木蓄积18.2544立方米,受损林地为二级国家级公益林。案发后,公安机关以张某某涉嫌犯滥伐林木罪立案侦查。后因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相关行政机关未对张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张某某亦未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涉案区域受损生态环境未得到有效治理。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就此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张某某在未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国家级公益林林木,造成区域生态环境实质性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判决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专业生态修复方案对涉案生态环境进行修复,逾期未履行修复义务则承担生态修复费用19497元;承担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10711元,鉴定评估费用等共计5200元;在市级主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判决作出后,张某某未提起上诉,并已全面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保护沂蒙山重点生态区域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作为鲁南地区核心生态载体,是维系区域生态平衡的重要安全屏障,更是稀缺且不可再生的世界级自然遗产与生态文旅资源。受损林地系鲁中南低山丘陵区重要的生态防护林地,应当依法严格保护。本案中,人民法院明确了生态保护优先的司法裁判规则,即使案涉行为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未受到行政处罚,亦不影响生态修复责任的承担,压实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司法原则,实质性解决了受损林地生态环境的修复问题,对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依法依规利用林业资源、自觉保护生态环境,依法守护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生态安全具有重要示范指引意义。

责任编辑:蔡劲蓉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法律顾问|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 中国外文局亚太传播中心(人民中国杂志社、中国报道杂志社) 举报电话: 010-68995855 举报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14043293号-10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