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想到,本是休闲解压的密室游戏,暗藏的尖锐道具竟会致人受伤?场馆提前签好的免责协议,真能让经营者置身事外、不用承担任何赔偿吗?
小李(化名)与朋友下班后相约到一家密室逃脱游戏馆游玩。在游戏过程中,根据工作人员引导,玩家们需要争抢一枚悬挂在铁钩上的道具。由于游戏场景内光线昏暗,小李在争抢时不慎被铁钩划伤手部,导致手部神经与肌肉撕裂,治疗花费医疗费一万余元。事后,小李与该密室经营者协商赔偿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经营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两万余元。
游戏馆经营者则辩称:第一,场馆不存在安全隐患,光线昏暗是密室逃脱的正常游戏氛围;第二,游戏开始前已通过视频等方式进行风险提示,且要求玩家签署了免责协议;第三,该游戏此前未发生其他人员受伤,小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密室经营者是否尽到了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二是玩家签署的免责协议是否有效。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提供安全的游戏场地、合理设置及维护道具、提前全面告知风险等。本案中,经营者设计的游戏环节包含“争抢铁钩上悬挂的道具”,而铁钩本身具有尖锐边缘,在昏暗环境下争抢极易导致划伤。经营者应当预见这一风险,却既未对铁钩进行适当的安全处理,也未专门就该风险向玩家作出提示,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小李在游戏中被铁钩划伤,超出了他作为玩家的合理预期,不能苛责其在昏暗环境中提前预见并规避该风险,因此小李不存在过错。
关于免责协议:经营者提出小李已签署免责协议,但法院审查后认为,该免责条款属于经营者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内容不合理地免除了经营者自身的安全保障责任,同时加重了玩家的风险承担义务,符合《民法典》第497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因此,该免责条款无效,不能成为经营者免责的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经营者向小李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221元。该判决已生效。(碑林法院)

责任编辑:蔡劲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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