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山西省首例适用《生态环境法典》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将开庭的地点设在了太原汾河二库景区,巡回审判台上国徽高悬,庄严肃穆。随着法槌敲响,这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这里宣判。
这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缘起今年4月,被告人沈某、单某、贺某私自购买电鱼设备,趁着夜色在汾河干流尖草坪段水域非法电鱼,3 人共捕捞鲫鱼58公斤。

经专业机构评估,本次非法捕捞造成渔业资源直接损失3480元、生态间接损失34800元,合计38280元。案件发生后,太原市尖草坪区检察机关依法对沈某、单某、贺某3人提起刑事公诉,并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追究3人刑事责任并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法院依法当庭作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单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贺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零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七十五条之规定,判令三被告人共同赔偿渔业资源损失38280元,以增殖放流方式履行;判令三被告人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三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

宣判后,增殖放流随即在汾河二库岸边进行。被告人家属委托专业渔业机构代为购置鱼苗,在渔业专业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的共同见证下三被告人家属在汾河二库现场投放,当庭代为履行增殖放流义务。
针对审理中发现的汾河二库水域日常巡查、源头管控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审判长当庭向属地相关单位宣读并送达司法建议书,建议加大禁渔期巡查力度、完善常态化管护机制、强化沿岸群众法治宣传。

本案审判长在庭后表示,生态环境法典确立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过责相当、生态修复等重要制度。本案虽发生在法典施行前,但三被告人在法典施行后主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法院参照法典相关规定,将修复情况作为从轻量刑的重要考量,体现了“惩治与修复并重”的司法理念。
“一场河边的庭审,就是一次最直观的普法。”该审判长说,把法庭设在生态保护一线,让群众亲眼看到破坏生态的法律后果,亲身参与到法典学习中来,才能真正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让守护汾河的理念深入人心。(文/姚荃茂 图/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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