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健身消费市场快速发展,预付式办卡、购买私教课已成为行业主流经营模式,由此引发的预付式消费纠纷也频频发生。
那么,消费者办理健身私教课后,因自身客观原因无法继续上课,剩余课时费究竟能不能退?
消费者希望退回尚未消费的课时费用,健身机构却依据协议主张高额扣费,双方各执一词。遇到这类纠纷,法院会怎么判?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四庭刘敏法官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健身服务合同纠纷,经过查明事实、厘清责任,最终判决健身机构扣除剩余课程10%的服务费后,将剩余课时费退还给消费者,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健身机构的合理利益。
王女士通过网络平台了解到某健身机构推出的健身课程后,先后支付了2900元和299元服务费用。后续服务期间,王女士因个人住址搬迁,无法继续享受剩余的5节课程服务,随即联系健身机构申请退还剩余课时费,却遭到对方拒绝。王女士认为健身机构拒不退款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因此将健身机构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课程费用。
庭审现场,双方观点截然不同。健身机构拿出双方签订的《会员协议》,主张王女士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事实与合同约定,并称课程设有明确有效期,王女士未在有效期内使用课程,剩余课程已依照约定作废。此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完全是王女士搬家这一个人原因造成,并非健身机构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协议规定,即使王女士主张解除合同,也应依约承担30%的违约责任。
案件看似清晰,但刘敏法官没有急于作出结论,而是逐一对案件细节抽丝剥茧,反复核对付款记录、会员协议、沟通记录,厘清整件事的来龙去脉,明确各方的责任边界。
经审查,该健身服务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需王女士本人到场方可接受服务。王女士因自身搬家已明确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故法院对王女士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合同虽可解除,但款项如何退还成为双方新的争议焦点。刘敏法官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同时,也充分兼顾了健身机构的合法权益。本案合同履行受阻,根源在于王女士自身住址发生变动,因此王女士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非课程尚未消费就可以要求全额退费。那健身机构主张按照剩余课时费的30%扣除违约金,这一诉求是否合理?
法院认为,违约金数额应当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及诚信原则予以衡量。
本案中,对于尚未履行的课程,健身机构并未产生实际成本支出,损失主要为预期利益损失。健身机构提出按剩余金额30%计算违约金,该标准明显高于其实际损失。故法院酌情确定按剩余课时费1500元的10%计算违约金,即150元,因此健身机构实际应退还王女士1350元。
这份判决既保障王女士拿回未消费服务对应款项的权利,也认可健身机构因合同提前终止产生的预期利益损失,在不纵容消费者随意解约的基础上,平等地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有话说】健身、培训属于典型的预付式消费,不少群众对此存在认知误区。如果因搬家、工作变动等个人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接受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尚未实际消费的课时费;但因个人原因导致解约,消费者自身也要承担合理的违约责任,不能要求全额退款。对于健身机构而言,不能仅凭“过期作废、概不退款”的格式条款直接拒绝消费者的退费申请,违约金的计算要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不可随意设置过高的扣款标准。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预付式消费目前在健身、美容、教育培训等领域广泛应用,这类消费合同普遍具有服务周期长、人身依附性强的特点,大家在购买预付式服务前一定要保持理性,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消费额度;签约时也要仔细阅读退费、违约相关条款;一旦遇到纠纷,要注意留存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及时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提醒相关经营机构,要恪守诚信经营原则,合理设置合同条款,秉持公平原则处理消费纠纷,共同维护良性健康的预付式消费市场环境。(林升春)

责任编辑:蔡劲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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