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个房子,反倒赔进去两笔中介费,搁谁都觉得冤吧!”走进法庭,吴先生满腹委屈地说出第一句话。
事情还要从吴先生出售自有房屋说起。起初,吴先生和有意向买房的赵先生通过A中介公司牵线达成了购买合意,三方就房屋买卖事宜开展沟通协商,吴先生在合同上率先签字,但赵先生迟迟没有落笔,合同最终未能成立。
本以为交易就此作罢,谁知赵先生转头促成B中介公司与吴先生完成了房屋买卖,吴先生为此向B中介公司支付了2.5万元中介费。
交易尘埃落定,可纠纷接踵而至。A中介公司认为,买卖双方利用己方提供的交易机会,绕开本公司另行成交,属于跳单行为,遂将吴先生、赵先生一并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吴先生、赵先生向A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及违约金,其中吴先生共计赔付1.6万余元。
拿到判决书的吴先生越想越委屈,明明自己早就签了字,但是赵先生主张更换中介,最后自己一分钱好处都没拿到,反倒平白无故多付了一份中介费。于是,吴先生一纸诉状将赵先生和B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承担这笔损失。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张莉法官接手案件后,没有简单就案办案,而是始终坚持“如我在诉”的理念,认真梳理前案生效判决、房屋交易的完整过程,仔细倾听各方的委屈与诉求。
吴先生认为自己是“替人受过”,赵先生坚持“自己没签字不算违约”,B中介公司则主张自己是“正常做生意没有错”,三方各执一词,谁也不肯退让。
这个案子判决并不难,但如果仅一判了之,三方的怨气无法消除,后续很可能衍生出新的执行案件甚至关联诉讼,反而会让当事人的纠纷越缠越乱,徒增各方的诉讼成本。
为了从根源上实质性化解纠纷,张莉法官没有急着安排开庭,而是先迅速厘清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也就是“跳单”行为的法律认定,先把法理讲透、把道理说清,解开当事人心里的疙瘩。
于是,张莉法官安排法官助理林柯分别约谈三方当事人,厘清房屋买卖的交易脉络,明确“跳单”行为的责任划分。
面对赵先生,法官助理林柯将法律条文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细细拆解,A中介公司带赵先生实地看过涉案房屋,也向他明确告知了房屋的核心信息、交易流程以及佣金标准,还组织双方进行了签约,已经提供了中介服务,赵先生绕开A中介公司却与B中介公司完成交易的行为,已经符合法律规定的“跳单”构成要件,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听完法官助理林柯的释法,赵先生原本强硬的态度渐渐缓和,也开始反思自己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针对B中介公司,法官助理林柯从企业经营规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出发耐心释法说理:“贵方并未实际开展撮合议价等前期居间服务工作,仅依托他人前期成果促成案涉交易,属于‘搭便车’的情形,对本次纠纷并非无责。而且作为专业中介机构,贵方接受委托后本就应当主动核查案涉房屋的既往交易背景,既可以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也能守住中介行业合规经营的底线。”
“不论赵先生是否签字,只要您接受了A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又通过其他渠道完成了案涉房屋交易,依法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从主观层面来看,您并非恶意‘跳单’,责任范围也可以通过协商确定,不必过度焦虑。”面对满心委屈的吴先生,法官助理林柯在讲清法理的同时安抚了他的情绪。
调解过程并非一帆风顺,但承办法官张莉与法官助理林柯以法律厘清是非,用情理软化对抗,凭诚信引导方向,原本剑拔弩张的对峙气氛逐渐缓和。最终各方纷纷作出让步,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赵先生向吴先生支付3000元,B中介公司向吴先生支付4000元,三方当庭履行完毕,这起矛盾纠纷得以一次性彻底了结。
【法官有话说】“跳单”是指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行为。“跳单”的法律构成主要包含三个要件:一是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如看房、洽谈、提供交易信息等);二是委托人利用该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三是委托人绕开该中介人直接或通过他人与交易相对方订立合同。
现实生活中,不少房屋交易当事人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只要没有和中介签订独家委托协议,绕过原中介通过其他机构完成交易,就不构成“跳单”,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认知是完全错误的。中介方为促成交易已经付出了时间、人力与服务成本,即便委托人最终没有通过该中介签署合同,只要实际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促成成交,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报酬义务。这既是法律对中介劳动价值的保护,也是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当然,法律也保护市场主体货比三家的权利。如果房源信息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取,并非由该中介独家提供,当事人对比多家中介服务后择优选择的,应当注意留存各家机构的聊天记录、房源链接等推介记录,以此证明自身获取信息渠道合法多样。即便是决定更换中介,选择也应当基于服务质量或价格优势考量,而非出于恶意规避中介费用的目的。(林升春)

责任编辑:蔡劲蓉
版权所有 中国外文局亚太传播中心(人民中国杂志社、中国报道杂志社) 举报电话: 010-68995855 举报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14043293号-10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