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无讼社区”建设,推动司法力量下沉基层一线,把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把法治送到群众身边,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干警祁航、高远走进红缨社区参与了一起纠纷的调解工作,针对矛盾双方关心的隐私权、名誉权等问题进行释法答疑,引导大家依法理性解决社区生活中的矛盾。
倾听诉求,找准矛盾症结
红缨社区的王女士经常在业主微信群内转发视频链接,群管理员张先生对此不满,双方因此产生矛盾。王女士认为,矛盾发生后,张先生带着社区人员前往其家中进行沟通,这侵犯了王女士的隐私权;张先生则认为,王女士在线上发言时侵犯了张先生的名誉权。为了化解纠纷,红缨社区邀请辖区民警和法院干警共同参与调解。调解开始后,社区工作人员、民警和法院干警耐心聆听了双方的陈述,法院干警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双方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释法明理。
释法明理,厘清法律边界
关于王女士对隐私权的疑问,法院干警解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在矛盾纠纷产生后,张先生和社区工作人员上门向王女士了解情况、进行沟通,是积极解决问题的工作方式,并不构成对私人生活安宁的侵扰,没有达到侵害王女士隐私权的程度。
关于张先生对王女士侵犯其名誉权的主张,法院干警也进行了解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尽管在群聊中王女士有部分话语存在不妥的情况,但并不至于对张先生的社会评价造成减损,也没有达到侵害张先生名誉权的程度。干警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将法律规定与具体行为对照讲解,双方对法律界限有了清晰认识。
耐心劝导,促成互谅互让
在释法基础上,法院干警耐心劝导双方当事人,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难免发生磕磕绊绊,对于日常生活中的些许摩擦,双方都应当积极地进行沟通交流,共建和谐安宁的社区生活环境。参与调解的辖区民警同时提醒,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在微信群内转发链接、发表言论需要遵守法律法规。调解的最后,王女士表示会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张先生也表示自己今后仍然会尽心尽力做好社区居民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下一步,碑林法院将持续常态化开展社区普法、法律咨询、矛盾化解等服务,引导社区生活的各方主体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以沟通协商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携手共建和谐安宁的家园,不断提升辖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高远)

责任编辑:蔡劲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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