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的孩子,本该无忧无虑嬉笑玩闹,却被一场跆拳道训练意外彻底改写人生。当强身健体的训练场变成改写命运的转折点,培训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在哪里?家长托付孩子的这份信任又该被如何妥善守护?
靖江市某健身馆跆拳道教室内,5岁的小韩正跟着教练洪某上课,这是她学习跆拳道的第十五个月。
当天课程安排练习后手翻,这个动作难度高、风险大,小韩还是第一次尝试。训练时教练站在一旁,用手托住她的腰部辅助练习,孩子拼尽全力完成翻腾动作,不料却摔倒在地。
“脚疼……”小韩小声说。按照教学安全规范,教练应该立即停止训练、检查伤情。但洪某简单查看后认为没有大碍,只是让她休息了会儿便继续安排她完成仰卧起坐等剩余训练项目。
当晚回到家,小韩身体不适加重。家人紧急送医,诊断结果如同晴天霹雳,孩子被确诊为脊髓损伤等。
事故发生后,小韩的父母陷入了巨大的悲痛和愤怒之中,他们认为该健身馆无安全制度公示、人均活动场地面积不达标;教练员资格证过期,未提供运动护具及专用软垫,在孩子摔倒自述脚痛后教练未足够重视,也未及时停止训练、通知家长,而是继续进行仰卧起坐训练致使孩子伤情加重。为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遂将健身馆、经营者何某、教练洪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63万余元。
庭审中,三被告对事故的发生没有异议,也同意承担连带责任,但对“过错”认定有着不同辩解:
“训练时场地已经铺设了软垫,不需要额外使用辅助性软垫。”
“孩子参加培训时会有对抗情绪,不愿意训练就停止的话,不符合教学规定。”
“摔倒后孩子表示没问题才进行了后续的训练。”
健身馆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靖江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健身馆未与原告签署正式的培训合同,也没有书面提示原告跆拳道培训的安全事项和风险;其次,后手翻训练属于跆拳道进阶课程,小韩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是第一次进行该项训练,但教练洪某未能充分评估小韩能否进行后手翻训练,也没有为其配备护具以及额外的训练软垫等;最后,在孩子反映脚痛的情况下,教练未及时停止训练,反而让其完成了当日的训练课程,加重了小韩的伤情。因此,健身馆作为专业的培训机构,在保障学员人身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漏,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跆拳道是具备一定对抗性、危险性的体育运动,未成年人学员在学习、训练过程中必然存在受伤的风险,学员及其监护人应当对此有一定的预判,因此需自担一部分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健身馆及经营者何某、教练洪某承担80%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责任。判决后,小韩一方提起上诉,泰州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
如今,体能、跆拳道等运动课程,早已成为不少孩子的课余“标配”。各类体育培训机构具备专业教学与风险防控能力,相较于未成年孩子及其家长,理应承担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责任。机构需规范签订培训协议、书面告知运动风险,配齐合规防护软垫、护具等设施设备,聘用资质齐全的授课教练;开展高难度动作训练时做好全程防护看护,孩子出现摔倒、身体疼痛等不适,建议第一时间停训并通知家长送医,全方位筑牢安全防线。
同时也提醒广大家长,为孩子报班前应仔细核验机构办学资质、场地安全条件与教练从业证件,提前了解运动潜在风险,日常叮嘱孩子遵守课堂训练要求,家校双方协同发力,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平安健康成长。(靖江法院)

责任编辑:刘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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