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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法院运用“调解建议函”机制推动一起涉某国企建工纠纷实质化解

发布时间:2026-09-14 10:58:22 推广来源:中国报道

2014年,某国有企业将某商贸城工程发包给某建设公司。2020年3月,双方因工程结算产生纠纷诉至淮阴法院。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后,某建设公司仍不服。2024年5月,双方再次互相提起诉讼,分歧较大,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这起纠纷前后拖了5年多,事实争议大,双方对立情绪也不小。如果简单一判了之,案子可能结了,矛盾未必真解。该院决定从调解入手,运用《调解建议函》,多次沟通、释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第一步:“提级”研判,奠定调解破局基调。

案子历经多年诉讼,事实争议较大,常规办案很难打开局面。该院民一庭承办团队迎难而上,综合研判后启动“提级调解”,由分管院领导与承办法官共同负责,以“背对背”方式分头约谈双方代理人及负责人,耐心倾听、精准把脉,厘清纠纷症结与真实底线。在此基础上,团队引导各方将谈判重点聚焦于一次性打包解决全部债权债务上,并对调解方案一遍遍打磨、逐条优化,确保权责明晰。承办法官抱着“办铁案、了旧账”的负责态度,反复释法说理,逐步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

第二步:靶向施策,打通国企决策堵点。

调解中,某国有企业虽认可调解方案,却因担忧大额资金支付缺乏依据、决策风险过高而迟迟不敢拍板。为破解僵局,承办团队经充分研判,主动向其制发详尽的《调解建议函》,立足案件事实,从诉讼风险、成本比较等维度进行客观分析,明确指出判决可能带来的国有资产更大损失与社会负面影响风险,全面阐释了调解方案的现实优势,为国企内部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提供了法律支撑,推动其从“不敢调、不好调”转向“放心调、依法调”。

第三步:凝聚合力,保障协议落地履行。

调解协议签了,不等于纠纷就彻底了了。能不能履行,才是关键。承办团队坚持“案结不是终点、事了才是目标”,依托府院联动、国资监管协同等机制,主动对接某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详细沟通案情,争取理解支持,促成双方形成调解方案,并经某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议通过。在法院主持下,双方依法签订调解协议。协议签订后,承办团队持续跟进履行情况,督促各方按约履行。国企一方如约支付了款项,纠纷得以彻底化解,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这起历时5年多的涉某国有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淮阴法院民一庭)

责任编辑:刘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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