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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退租被扣押金,房东又来要“空置费”?西安碑林法院:重复索赔,不支持

发布时间:2026-09-16 10:50:05 推广来源:中国报道

租房路上,很多人都遇到过类似的烦恼:因自身工作调动、生活变动,不得不提前退租。明明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被房东扣掉全部押金当作违约金,退房后却又被索要 “房屋空置损失”“招租损失费”。不少租客疑惑:押金都扣了,这不算“两清”了吗,怎么还能再要一笔?房东能既扣押金又索要空置费吗? 

2025 年 6 月,房东李某(原告)与租客张某(被告)签订了《西安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张某承租其位于碑林区的一处房屋,租期三年,每月租金 1300 元,租金半年一付,押金 1300 元。合同明确约定:若承租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出租人不予退还承租人支付的押金,且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将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相应损失。租客张某入住四个多月后,因个人原因于 2025 年 11 月 15 日通过微信告知房东李某其希望在2026年1月15日提前退租,同时告知李某其可以配合提前两个月往外出租房屋。2026 年 1 月 15 日,张某正式腾空房屋、交还钥匙,完成退房手续。但退房之后,案涉房屋一直没有再次出租,房东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支付两个月房屋空置损失,共计 2600 元。

被告张某辩称:被告退租之后曾多次在常用的租赁平台上搜索,均未查到原告将案涉房屋挂牌出租的信息,故两个月的空置期是原告未积极止损导致的,相应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此外,即使存在合理的空置期,也应以一个月为限,且该部分损失已被扣押的押金覆盖了。

法院审理认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审理中,原、被告均认可,2025年11月15日被告通过微信告知原告需要退租,2026年1月15日交还房屋及钥匙,故案涉《西安市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6年1月15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若提前退租,则原告不予退还被告已支付的押金1300 元作为违约赔偿,现被告提前退租已构成违约,故押金1300元原告不应当向被告返还。关于原告主张房屋空置期间损失2600元,案涉合同中已经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依约原告不予退还被告已交押金1300元。违约金实质是双方为弥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而做出的提前安排,现原告已获得违约金,填补因被告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且被告已提前两月告知退租事宜,故原告在同一违约事实基础上,既要求没收押金,又重复主张空置损失,属于重复求偿,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房东关于空置损失的诉讼请求。(王晶晶)

责任编辑:蔡劲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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