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为这笔货款很难要回来了,没想到法院执行干警千里奔袭,抓住关键节点,帮我们把全部款项执行到位,真的太感谢了!”
近日,申请执行人淮安某公司法人李某从涟水法院执行局领到执行案款时,对侯秀丽执行团队连声道谢 。

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某科技公司因欠付货款,经法院调解后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却未按民事调解书约定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淮安某公司遂向涟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侯秀丽执行团队第一时间就对被执行人某科技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线索开展线上查控,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无足额可供执行存款,其他财产也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案件执行一时陷入僵局。
“法官,我们发现该公司在外地第三方公司享有有一笔到期债权!”这时,申请执行人及时向法院提供了一条重要财产线索。
跨区域执行成本高、流程复杂,但为了申请执行人的血汗钱,执行法官没有放弃,抓住这一线索后,侯秀丽执行团队立即奔赴外地开展执行工作,依法向该第三方公司送达法律文书,对该笔到期债权予以冻结。

执行干警杨广泽向第三方公司释法明理
彼时,第三方公司正准备向被执行人拨付该笔款项。为防止款项被转移,执行干警抓住付款的关键节点,现场向第三方公司开展释法说理,细致讲解到期债权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其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款项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要求第三方公司依法停止向被执行人支付该笔到期债权。
被执行人获知其对外到期债权已被法院冻结,第三方不得向其付款的情况后,深知规避执行已无空间,若继续拒不履行,将面临进一步的强制措施。迫于法律威慑,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法院,迅速筹措资金,将本案全部案款及诉讼费、保全费一次性履行完毕。至此,这起买卖合同执行案件得以全部执结。
到期债权执行是破解“被执行人无直接财产可供执行”的重要手段。涟水法院将持续用好这一利器,深挖被执行人的隐性财产,多渠道拓宽财产查找路径,最大限度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把“纸上权利”兑现成“真金白银”!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涟水法院)

责任编辑:刘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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