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话说了千百遍,仍有人不听劝,非要在违法边缘疯狂试探。山东滨州交警曝光近期查处的酒驾醉驾违法案例,警钟长鸣,警示常在!
案 例 曝 光
53mg/100ml

9月2日22时,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经开大队设卡开展酒醉驾专项查处统一行动,胡某宝驾驶鲁A牌照小型汽车行驶至检查点位,民警对其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5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胡某宝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民警依法对其作出驾驶证扣12分,暂扣6个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78mg/ 100ml

9月10日22时,博兴县公安交管大队在曹王镇东赵冯村东500米处查处酒驾时,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付某某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结果为78mg/ 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5mg/100ml

9月11日21时,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北海大队在辖区胡台沟路查处一起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执勤民警对驾驶人王某峰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5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王某峰称自己饮酒后,觉得附近道路比较偏僻,便抱着侥幸心理冒险驾驶车辆回家,没想到被查了个正着。目前,王某峰因酒后驾驶被依法处以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罚款1000元处罚。
41mg/100ml

9月14日7时,在惠民县东关街与闫北路交叉口附近处,刘某某驾驶鲁M牌照轻型普通货车被执勤民警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执勤民警发现驾驶人有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1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刘某某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86mg/100ml

9月13日21时,市公安局交管支队高新大队在辖区五路与高十路路口,查获一名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人员。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人于某某的检测结果为8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在进一步核查过程中,民警查明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时涉嫌无证驾驶机动车。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61mg/100mL

9月7日22时,贾某某驾驶一辆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邹平市长山镇范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范公路北后村路段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邹平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其测试结果为61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贾某某因准驾车型不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驾驶证记30分,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
交 警 提 醒
酒精会麻痹人体机能,包括视觉、触觉,影响判断和操作能力等,让驾驶行为变得危险。酒后还想开车的驾驶人,这不仅是在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更是在挑战法律的底线。
1. 坚决杜绝酒后驾车:牢固树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底线思维。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只要上路行驶,都必须严格遵守这条铁律。
2. 代驾是最好选择:聚餐饮酒前,应提前规划好出行方式,优先选择代驾、出租车或公共交通工具。这是最安全、最明智的做法。
3. 及时劝阻制止:作为亲朋好友,有责任、有义务及时劝阻和制止他人酒后驾车。这既是关爱,也是法定义务。
4. 算清“四笔账”:要算清“法律账”“经济账”“家庭账”“前途账”,深刻认识到一次醉驾带来的连锁后果,远远超过任何一次酒局的“价值”。
酒 醉 驾 成 本
一、法律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属违法行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属犯罪行为。
酒驾:暂扣6个月驾驶证 +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记12分
醉驾:约束至酒醒 + 吊销驾驶证 + 追究刑事责任(危险驾驶罪)
酒驾醉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肇事罪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吊销驾驶证 + 终生禁驾
二、经济成本:
保险不赔:酒驾造成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交强险保险公司有权追偿。
巨额赔偿:酒驾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需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工作不保:公职人员醉驾被“双开”,收入来源直接中断。
三、精神成本:
酒驾、醉驾被查处,将面临法律处罚、社会舆论等多重压力,精神折磨难以避免。
酒驾醉驾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贷款、消费等将受限制。
醉驾留下案底,影响本人及子女申请出国签证、考学、就业等。(李建国 李洪滨)

责任编辑:蔡劲蓉
版权所有 中国外文局亚太传播中心(人民中国杂志社、中国报道杂志社) 举报电话: 010-68995855 举报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14043293号-10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