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9月15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十四届全国政协原常委、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毕井泉受贿案,对被告人毕井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追缴在案的毕井泉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25年,被告人毕井泉利用担任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部长级干部,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十四届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常务副理事长、理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行政审批、工程结算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742万余元。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毕井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毕井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毕井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毕井泉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责任编辑:蔡劲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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