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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等大事别侥幸!滨州这些人未佩戴头盔被曝光!

发布时间:2026-09-18 11:05:01 推广来源:中国报道

文明出行从“头”开始。别小看这顶小小的头盔,它可能是危急时刻的“保命符”。纵使交警百般叮嘱,仍然有不少人“侥幸闯关”。山东滨州公安交管部门持续严管严查不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现曝光一批未佩戴头盔的“骑士”,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违法行为人:刘某民

违法时间:2026年9月16日

违法地点:黄河十路渤海七路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违法行为人:孙某波

违法时间:2026年9月16日

违法地点:高十路新五路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违法行为人:王某纪

违法时间:2026年9月16日

违法地点:黄河二路渤海十路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违法行为人:李某

违法时间:2026年9月16日

违法地点:国道308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违法行为人:郭某辉

违法时间:2026年9月15日

违法地点:黄河五路渤海十三路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违法行为人:邹某熙

违法时间:2026年9月15日

违法地点:黄河五路渤海十三路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违法行为人:陈某钊

违法时间:2026年9月14日

违法地点:黄河五路渤海七路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违法行为人:周某亭

违法时间:2026年9月14日

违法地点:黄河五路渤海七路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违法行为人:于某贝

违法时间:2026年9月13日

违法地点:黄河二路渤海十路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违法行为人:贾某梅

违法时间:2026年9月13日

违法地点:高十路新五路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违法行为人:孙某晶

违法时间:2026年9月11日

违法地点:黄河十路渤海七路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法律链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已于2025年7月31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即日起施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或者乘坐电动自行车时,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佩戴头盔的重要性

当事故发生时,骑行头盔可吸收大部分撞击力,起到缓冲、减震的保护作用,可使受伤者的比例下降70%,死亡率下降40%。

头部损伤率:不戴头盔是戴头盔的2.5倍。

致命伤率:不戴头盔是戴头盔的1.5倍。

头盔对于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行者来说,相当于轿车驾驶员所系的安全带,是骑行者遇到危险时的最后一道防线。

骑行不仅要佩戴安全头盔,更重要的是正确佩戴头盔。要注意的是,劣质头盔和合格头盔对头部的保护程度也有所区别。

安全头盔怎么戴?

不管是骑行者还是乘员,不管是成年人还是儿童,都要牢记:戴盔系扣!只有正确佩戴,才能发挥它的最大作用。

安全头盔怎么选?

一看:首先挑选带有3C认证标志的产品。

二闻:仔细辨别材质是否有刺激性气味,要选择无味或气味较轻的产品。

三按:用手按压缓冲层,建议选择回弹迅速的内衬,以便在意外撞击时有效提供缓冲保护。

四戴:试着佩戴头盔,头盔与头部贴合,佩戴舒适,如果配有护目镜,选择护目镜透光性能更好的透明镜片。

五问:了解购买的头盔类型。国家标准规定,头盔分为A类和B类,A类头盔适用于摩托车及电动自行车乘员,B类仅限于电动自行车乘员使用。

滨州交警温馨提醒:安全从“头”开始,平安从“我”做起‌。(李建国 李洪滨 蒋琛)

责任编辑:蔡劲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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