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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猫,谁买单?——法院判决:责任都得担!

发布时间:2026-09-23 10:32:07 推广来源:中国报道

小区公共绿地,一只黑色犬突然跃出围栏,

扑向路边车底的一只猫,

撕咬、甩动,持续86秒……

猫主人心痛不已:“我的猫被咬成气胸、肋骨骨折,花了七千多救治!”

狗主人却矢口否认:“那狗不是我的!”

一场狗咬猫引发的纠纷,让两户业主对簿公堂,

狗主人该不该赔?猫主人有没有错?

这笔账,到底怎么算?

案情简介:

靖江某小区内,一场突如其来的“猫狗大战”打破了夜间的宁静。业主李大姐家饲养的狸花猫离家后在小区公共区域溜达,此时一只被圈养在附近公共绿地上的黑色犬突然从围栏中跃出,径直扑向狸花猫,黑色犬将狸花猫扑倒后开始不停撕咬、甩动猫身,直至一分多钟后另一名业主赵老四的妻子发现情况赶到现场,才将狸花猫从黑色犬口中救下,并将黑色犬牵走。

当晚10点多,李大姐发现猫未归家,于是下楼寻找,最终在车底发现了重伤的猫。次日上午查明事由后,李大姐立即将猫送往宠物医院救治,经诊断为“气胸、皮下气肿、肋骨损伤”,李大姐为抢救猫前后花费7000余元。

事后,李大姐来到现场进行了测量,圈养黑色犬的围栏高度为1.2米,结合监控录像中显示的体型特征、高强度攻击行为等,李大姐认为该黑色犬应为禁养烈性犬,且其肩膀位置超过了围栏一半高度。李大姐认为赵老四违法饲养禁养烈犬,设置不合格围栏、放任烈犬多次逃逸,导致自家狸花猫受伤,赵老四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赵老四却矢口否认黑色犬是自家饲养的,拒绝赔偿李大姐损失。因未能协商一致,李大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现场勘验,发现在该小区某单元楼1楼车库南面绿化带设置了围栏圈养黑色犬。虽然赵老四否认黑色犬是自家饲养的,但根据监控录像及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证据,结合犬只被圈养的位置及赵老四妻子将该犬只牵走的客观事实,法院能够认定赵老四是该黑色犬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原告家的猫所受伤害确实是该犬跃出围栏咬伤所致。勘验过程中审判团队也对狗体型进行了测量,结果为体长60cm左右,高45cm左右,未达到《泰州市犬类管理办法》规定的大型犬体高标准,也不在禁养的烈性犬名录内,因此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范畴。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赵老四作为饲养人或管理人,未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其饲养的犬只攻击李大姐饲养的猫并致猫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因猫受伤产生的合理损失。

同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认为,李大姐同样是动物饲养人,对其饲养的猫也负有管理责任,因其管理不善导致猫单独在小区公共区域逗留受伤,并于第二天中午将猫送至宠物医院治疗,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猫受伤损害后果的扩大。最终,法院判决赵老四承担90%的赔偿责任,李大姐自负10%责任。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大家都知道发生宠物伤人案件时,宠物主人需要担责,但宠物与宠物之间发生损害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呢?宠物造成其他宠物损害,饲养人依法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若自家犬只、猫咪主动攻击、咬伤他人饲养的宠物,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如果无法证明损害由对方宠物故意挑逗引发,就应当赔偿对方宠物的救治医疗费等相关损失。

但不可忽略的是,发生宠物致伤案件时,双方饲养人负有同等看管义务。一旦受害宠物主人放任宠物脱离监护,置身危险环境,则看管缺位一方也需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在此提醒:文明养宠是每位养宠人的法定义务,宠物饲养人、管理人应严格遵守养宠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相关宠物证件,不饲养禁养烈性犬等,同时需采取佩戴牵引绳、设置合格围栏、专人看护等必要安全措施,防止宠物脱离控制损害财物或造成他人受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靖江法院 黄佳朵)

责任编辑:刘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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