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卡还没用完,康复课还剩一大半,却被告知“课程已过期,费用不退”?不少消费者都遇到过这样的烦心事。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身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明确裁判规则:计次型预付服务不因期限届满作废,限制消费者退费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无效,既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引导健身经营主体规范缔约、诚信经营。
原告康某先后与被告某健身会所签订四份会员服务协议,办理20个月健身卡、两期包月私教课及24节运动康复计次课程,并足额支付相应费用。
合同履行中,康某因对服务体验不满意,要求健身会所退还剩余费用,但双方协商未果。康某遂将健身会所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健身会所退还剩余健身卡、私教课及康复课费用,合计14490元。
庭审中,健身会所抗辩,退费系康某个人原因所致,依据双方会员协议约定,康复课设有明确有效期,过期课程自动作废,且消费者单方解约需按总金额30%支付违约金,拒绝康某的全额退款要求。
法院审理:计次消费不能“到期作废”,违约金约定过高予以调整。
一、区分计时与计次,计次课程核心对价为服务次数,而非使用期限
案涉24节运动康复课为典型计次预付消费。消费者支付费用,换取的是固定次数的专业健身、康复服务,其财产价值依附于课程服务本身,并非依附于固定使用时间段。商家仅凭格式合同载明的有效期,直接剥夺消费者未消费课程的财产权益、拒绝退费,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结合双方履约实际,法院依法认定运动康复课剩余有效课程按20次核算价值。
二、不公平格式条款依法无效,商家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不产生约束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请求返还预付款权利、不合理限制消费者权利、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的,依法无效。本案中,健身会所单方设置“到期作废、余款不退”条款,变相免除自身完整履约义务、排除消费者法定退费权利,且未对该免责、限权条款向消费者作出充分提示、明确说明,该条款对消费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消费者单方解约需担责,高额违约金法院依法调整
本案中,康某未能举证证明健身会所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其主张退费属于个人原因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考虑到合同约定30%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结合合同履行程度、健身会所实际损失、当事人过错程度,依法调整违约金标准为剩余总金额的20%,平衡双方利益。经核算,四份协议剩余未消费金额合计13679元,扣除20%违约金后,判决健身会所退还康某健身费用10943.2元。
判决后,健身会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速裁庭 陈薪)

责任编辑:蔡劲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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