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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以精准司法供给服务保障农业农村现代化典型案事例

发布时间:2026-09-24 16:02:31 推广来源:中国报道

9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以精准司法供给服务保障农业农村现代化”新闻发布会,发布二十个典型案事例。

以精准司法供给服务保障农业农村现代化

典型案例  

案例1

28名农民工与赵某、某工程公司、某销售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当事人:刘某等28名农民工,赵某、某工程公司、某销售公司

案情摘要

刘某等28名农民工受包工头赵某雇佣,在某销售公司总包、某工程公司分包的储罐制作项目务工。工程结束后,赵某、某工程公司拖欠劳务报酬,某销售公司以工程款超额拨付为由拒付,刘某等人遂诉至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研判认为,该系列案涉及多层转包,诉求集中、矛盾尖锐,处理不好易激化群体矛盾,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依托“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委托东营市商会商事调解中心开展先行调解,并指派经验丰富的法官全程指导调解。一是全面核验事实,锚定法定责任。梳理相关证据材料,查明企业间工程款争议,逐项核实28名农民工务工情况及欠薪数额。针对包工头赵某失联无法到场的难题,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不将赵某到场作为调解前置条件,明确总包、分包企业工资兜底支付责任。二是分层靶向疏导,精准开展释法。调解员“背靠背”分批次沟通,向两家企业释明内部工程款结算争议不能对抗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定义务,把企业商事纠纷与欠薪诉求切割,打消推诿心态;向农民工讲解多层转包维权法律规定,做好安抚引导,统一诉求预期。三是一揽子整合诉求,形成统一清偿方案。考虑农民工分散各地、线下集中调解成本高,决定开展在线调解,将全部欠薪诉求纳入统一调解框架。经多轮磋商达成调解协议:由某销售公司代某工程公司一次性垫付28名农民工劳务报酬共计176576.50元,垫付款项在后续工程款结算中抵扣。四是跟进闭环履约,确保款项足额兑付。调解协议签订后,持续督促总包履行代发义务,形成完整调处闭环,避免协议空转。目前调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多层转包引发的农民工劳务报酬追索纠纷,面临包工头失联、企业互相推诿等多重难点。人民法院发挥先行调解优势,依托“总对总”机制会同商会调解组织共同调处,将28件关联欠薪诉求纳入统一调解框架,提出一揽子垫付清偿方案,并做好履约跟踪闭环,确保调解款项足额即时兑付,最终实现纠纷一次性、实质性化解,既快速兑现农民工权益,又妥善理顺工程上下游企业内部债权抵扣关系,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2

付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种子)

公诉机关: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

案情摘要

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被告人付某在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大量伪劣玉米种子及未有任何标识的包装袋等,后雇佣工人在其仓库内加工、包装成标有甘肃繁育基地等包装的玉米种子,销售金额21600元。2022年7月,被告人付某从他人处先后两次以每斤1.9元左右的价格购买了伪劣小麦种子45000斤,并按照每斤2-2.2元不等的价格销售至聊城市茌平区、东阿县等地,共销售3万余斤,销售金额63258元,非法获利3558元。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法律规定,在种子经营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金额84858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结合付某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赃、自首等情节,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及没收非法所得3558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刑事司法打击农资领域制售伪劣商品、服务保障粮食安全的典型案例。种子是农业生产的核心生产资料,直接决定农作物产量与农户收益。本案中被告人针对玉米、小麦两大主粮作物种子,在无资质的情况下私自加工包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种子对外销售,导致伪劣种子直接流入县域种植端,不仅侵害农户经济利益,对农业生产稳定造成潜在风险,而且销售金额累计达84858元,已达到刑事入罪标准。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彰显了严厉打击种业违法犯罪的立场,通过刑事追责震慑非法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有效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净化种业市场、保障粮食生产安全筑牢了司法防线。

案例3

韩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农药)

公诉机关: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

案情摘要

2020年6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韩某明知夏某(另案处理)出售的农药系伪劣农药,仍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先后十次以每箱130元的价格购买共计2500箱标称“敌草快”的农药,并将相关农药对外出售牟利,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40200元。经检验,涉案“敌草快”农药含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百草枯成分。2023年2月23日,韩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初期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后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200元。

乳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销售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成分的伪劣农药,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从宽情节,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五千元;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百草枯毒性极高,已被列入国家《禁限用农药目录》,不法分子将百草枯冒充“敌草快”等常规除草剂销售,既干扰正常农业生产、危及粮食安全,也对农户人身安全和生态环境造成现实风险。本案通过依法惩处被告人销售伪劣农药的犯罪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对农资造假“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同时,根据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在科处自由刑的同时适用财产刑、追缴违法所得,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有效震慑了潜在的农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守护了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群众切身利益。

案例4

杜某、曹某、刘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化肥)

公诉人: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曹某、刘某

案情摘要

被告人刘某系化肥生产商,被告人曹某系化肥一级经销商,被告人杜某系化肥二级经销商,三人长期从事化肥经销工作。2021年12月,杜某向曹某订购一批氮磷钾低含量的化肥,但明确要求用氮磷钾高含量的包装袋进行包装。曹某接单后转交刘某生产,刘某在明知包装含量与产品实际含量不符的情况下,仍安排车间包装。至2022年4月,刘某生产灌装约300吨化肥,并发货给杜某,杜某将上述化肥销售给下级经销商,继而销售给农户使用,销售金额五十万余元。经检测,涉案化肥氮磷钾含量明显低于包装明示值。农户使用上述以次充好的氮磷钾化肥后,庄稼出现减产、绝产现象。案发后,刘某、曹某主动赔偿下级经销商损失,取得谅解;杜某拒不认罪,还另实施妨害作证等犯罪行为。

沂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曹某、刘某生产、销售以次充好的产品,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杜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化肥是保障粮食稳产增产的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本案中被告人以“客户要求”“按单加工”为由虚构化肥微量元素含量等关键信息,属于经销商主动定做、生产商配合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人民法院通过对生产源头、经销商进行重点打击,对三名被告人均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责,体现对制售伪劣农资产品犯罪的严厉惩处。同时,通过对犯罪作用不同、认罪认罚态度不同的被告人处以不同刑罚,体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刑事政策。

案例5

“天润802”番茄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原告:冀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圣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

案情摘要

冀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系“天润802”番茄植物新品种权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该番茄植物新品种权的初步审查合格公告日为2021年7月1日,授权日为2023年12月29日。圣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3日至2024年3月9日期间通过其抖音账号发布的多个视频中显示“威丰1573”宣传海报以及大型农作物种植生产基地等内容。冀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日购买“威丰1573”番茄种子,该种子包装上标注“圣某农业”标识。经检测,“威丰1573”番茄种子与“天润802”番茄种子系近似品种。冀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圣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生产、繁殖、销售行为侵害了其“天润802”番茄植物新品种权,请求法院判令圣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圣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繁殖、销售了侵害“天润802”番茄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构成侵权。圣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植物新品种权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期间的行为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对涉案植物新品种权被授予品种权之日后的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判决圣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15万元、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圣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支持植物新品种权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依法保障种业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他人未经许可,自品种权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权利人对此主张追偿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处理。本案的裁判,严格适用相关司法解释,秉持有利于权利保护的司法理念,认定侵权人对品种权人既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又支付品种权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切实提高侵权代价,实现了对品种权人的全面保护,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服务种业自主创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6

“轮式谷物收割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原告:潍某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某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

案情摘要

潍某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一种轮式谷物收割机传动系统及轮式谷物收割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潍某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中某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收割机的行为侵害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中某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某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被诉行为侵害了潍某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案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法院根据侵权收割机的销售平均价格、中某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农业农村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中公示的侵权收割机的销售数量等信息,并参照合理行业利润率及考虑专利贡献率,判决中某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中某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正确适用酌定赔偿,加大农业机械创新成果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谷物收割机作为收获粮食的重要农业现代化机械,其相关创新成果可以有效提升农业生产效率,为粮食安全提供坚实的装备支撑。本案的裁判,通过适用酌定赔偿确定高额赔偿金,有效保护了涉农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有力促进了农业科技成果创新创造和转化应用,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强化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以及保障农业强省建设和粮食安全的作为和担当。

案例7

“普拉布鲁”蓝莓植物新品种侵权系列案

原告:美某农业有限公司

被告:杨某某等

案情摘要

西班牙纳某植物股份有限公司系“普拉布鲁1542(Plablue 1542)”等蓝莓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美某农业有限公司系上述蓝莓植物新品种的普通实施被许可人,并有权以其名义进行诉讼维权。美某农业有限公司购买了杨某某繁殖、销售的“西班牙42”蓝莓苗。经检测,“西班牙42”蓝莓苗与“普拉布鲁1542(Plablue 1542)”蓝莓苗系近似品种。美某农业有限公司认为杨某某上述繁殖、销售行为侵害了其“普拉布鲁1542(Plablue 1542)”蓝莓植物新品种权,请求法院判令杨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美某农业有限公司同时就涉案植物新品种权向多个主体提起十余起侵权诉讼。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未经许可繁殖、销售侵害“普拉布鲁1542(Plablue 1542)”蓝莓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构成侵权。法院判决杨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该案判决生效后,法院多次组织各方调解,最终其余七案撤诉、九案调解,成功化解涉外植物新品种侵权系列案件。

典型意义

本案是采取“示范判决+系列化解”方式解决涉外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系列案件的典型案例。本案的裁判,秉持司法为民宗旨和平等保护原则,及时准确针对代表性案件作出示范判决,进而加大调解力度,促进批量诉讼类案调撤结案,既依法平等保护了外方品种权人合法权益,又彰显了司法温度。

案例8

船舶走锚致海洋牧场受损案

原告:某钓鱼俱乐部有限公司

被告:香港某实业有限公司、某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某钓鱼俱乐部有限公司持有海域使用权证和养殖证,在山东某海域经营省级海洋牧场。2021年8月23日,香港某实业有限公司所属非自航浮吊船Y轮在锚地走锚失控,进入海洋牧场及牡蛎养殖区,造成养殖物、养殖设施、监测平台及人工鱼礁受损。原告诉请有关责任主体赔偿养殖损失、人工鱼礁损失等共计1600余万元。香港某实业公司辩称船舶未进入养殖区域,且原告主张的损失过高。

青岛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海事事故调查报告、救援船航迹、船员询问笔录及水下查勘等证据,足以认定Y轮因应对恶劣海况措施不当走锚进入养殖区,其反复起抛锚、拖锚行为造成人工鱼礁受损。法院对证外养殖的苗种成本及筏架损失依法予以保护,对证外养殖收入损失不予支持;根据实际查勘情况,认定两组人工鱼礁群全损,按建造成本扣除折旧计算损失,对缺乏可靠数据支持的预期利益损失不予支持。结合原告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未按设计安装灯标等过错,法院依法分别确定责任比例,判决香港某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养殖损失、人工鱼礁损失等共计约175万元,并确认原告就上述债权对Y轮享有船舶优先权。香港某实业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依法保护人工鱼礁等海洋牧场设施的财产权益,区分违法养殖收益与苗种、设施财产损失,兼顾海域使用管理秩序与合法权益保护。通过多组证据相互印证查明侵权事实,依据实际查勘、折旧及收益证据合理确定赔偿范围,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参考。青岛海事法院总结审判经验,制作并发布《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引》,促进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服务保障山东“蓝色粮仓”建设。

案例9

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公诉机关暨公益诉讼起诉人: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于某某

案情摘要

被告人于某某在其租赁的土地范围内,擅自开挖平塘,后续又在水塘及周边土地非法填埋、接收建筑垃圾、工业污泥等固体废物并收取费用。经专业勘测认定,于某某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达17.73亩,土地原有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案发后,于某某自行开展土地修复工作。经鉴定,被破坏土地产生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共计142600元。案件审理期间,于某某自愿全额缴纳上述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改变土地原有用途,占用面积较大,并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积极赔偿损失、修复被毁坏土地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判令其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42600元,支付鉴定评估费用1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坚持刑事惩罚与生态修复并重,以司法力量严守耕地资源保护红线的典型案例。耕地不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要的生产资料,更是国家珍贵稀缺的自然资源,维系着区域生态平衡。本案中,于某某擅自破坏基本农田,不仅损毁耕地资源,还造成土地生态功能受损、周边环境恶化。本案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制,要求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相关民事责任,实现惩治犯罪与生态保护双重目标。同时,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开展土地修复、积极弥补生态损害,土地复垦达到相应标准,法院据此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充分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恢复性司法理念。

案例10

建筑施工噪声致蛋鸡养殖损害赔偿系列调解案

原告:刘某甲、刘某乙、张某、刘某丙、杰某养殖场、升某养殖场

被告:某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被告某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庆云至章丘高速公路项目。2024年4月起,该公司在紧邻养殖户处持续高强度施工,产生噪音及震动污染。周边村庄六名养殖户的蛋鸡陆续出现应激反应,大量死亡、产蛋率急剧下降,遭受不同程度经济损失。多次沟通无果后,六名养殖户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施工方赔偿财产损失。

庆云县人民法院根据申请委托鉴定,证实施工噪声、震动与蛋鸡死亡、产蛋减少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鉴于诉讼周期较长、养殖户损失每日增加,庆云法院创新采取“集中审理、统一标准、分类调解、系统化解”模式,逐案协商赔偿数额。最终六起案件全部达成调解协议:刘某甲、刘某乙各获赔55万元,张某获赔88143元、刘某丙获赔94970.62元,杰某养殖场、升某养殖场分别获赔12万元。涉案企业已全部履行完毕,纠纷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妥善化解涉农噪声污染纠纷、精准服务保障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典型案例。蛋鸡养殖系养殖户家庭重要收入来源,施工噪声、震动引发蛋鸡应激死亡和产蛋率下降,直接造成养殖收益减损,影响农户家庭生计。针对六名养殖户诉讼能力较弱、损失持续扩大、分案审理周期较长等情况,人民法院创新“集中审理、统一标准、分类调解、系统化解”模式,促使六案全部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在依法保障农户合法权益与重点工程顺利推进的同时,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司法服务保障乡村全面振兴提供了有益借鉴。

案例11

某村经济合作社与刘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案

当事人:某村经济合作社,刘某

案情摘要

某村经济合作社与刘某签订期限为2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合同未就到期后交还土地时地上物如何处理作出约定。刘某在土地上种植杏树,合同到期后,某村经济合作社决定重新对外发包,因双方就果树的折价赔偿无法达成一致,刘某始终不肯交还土地。多方协调未果后,某村经济合作社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交还占用的土地、清除地上附属物,并支付土地承包费。

临清市人民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邀请镇政府等部门共同开展调解工作。考虑到传统鉴定方式周期长,法院遂依托技术调查官机制,邀请辖区林业专家共同进行现场勘验,对杏树林生态价值等进行评估,确定果树价值。镇政府会同法院在乡村院坝召开现场调解会。在专业评估及多方协调基础上,调解人员提出通过补偿机制保留果树生态功能,引导当事人达成“生态+补偿”调解方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将其占用的土地(含地上附属物)返还给某村经济合作社,某村经济合作社在扣除刘某应付承包费后向刘某支付地上附属物折价款7万元。该协议现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土地承包合同履行中引发的纠纷,既涉及村集体资产清理与承包人投入损失,又需兼顾生态保护。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主动邀请镇政府等基层单位参与化解,协同开展就地调处工作,提升纠纷化解的实效与公信力。调解过程中,针对地上附着物价值评估和生态效益判定等专业难题,人民法院邀请林业专家作为技术调查官进行评估,为补偿方案提供科学参考依据;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提出“生态+补偿”化解方案,摒弃传统“一刀切”清除树木的做法,由村集体向原承包人支付一定补偿款,同时保留杏树生态功能,实现了生态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案例12

某家庭农场诉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强制清除地上物案

原告:某家庭农场

被告: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三人: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2022年4月27日,某家庭农场与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承租1300亩土地用于谷物种植,期限至2029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政府重点项目占用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归农场所有。2024年初,某县政府先后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市政工程项目建设需征收该农场租赁的部分土地。2024年9月29日,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农场送达《解除合同告知函》。同年10月10日,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人员对农场承租的部分土地(种有玉米、高粱、金银花及沟渠等附属物)实施强制清表。某家庭农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临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过程中,强制交付土地应以对土地权利人依法进行补偿安置为前提,且应遵循法定程序。本案中,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认可其实施了清表行为,但在实施清表行为前,未达成补偿协议、未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违反法律规定。因强制清表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依法应确认违法。遂判决确认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强制清除某农场承租土地上的青苗等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判决作出后,政府相关部门就补偿事宜组织协调,积极与农场沟通磋商,努力推动争议妥善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行政审判明确市政工程征收中未落实补偿、未责令交地、未申请法院执行即强制清表构成违法的典型案例。承租人基于有效租赁合同对青苗及附属物享有补偿利益,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清表,应当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展开,在未完成补偿、未达成协议、未履行责令交地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况下,不得以工期紧张为由径行实施强制清表,事后以“土地已登记为国有”主张占用合法,不能回溯涤除清表行为的违法性。本案的处理,既监督行政机关回归程序本位,又守住涉农民生补偿权益不被“施工优先”架空,为同类案件审查提供示范参考。

案例13

孙某诉某街道办事处耕地非农化违法建设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

原告:孙某

被告:某街道办事处

案情摘要

2007年1月,孙某与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在未办理建设、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设养殖大棚及看护房。2021年3月,某区自然资源局向孙某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恢复土地原状;4月向所属街道办事处作出《土地违法行为告知函》,指出孙某占用耕地建房,要求制止纠正;8月,某街道国土资源所张贴告知书,限期腾空;9月,某街道办事处组织强制拆除。拆除前,某街道办事处已将室内物品搬离并留存于承包地内加盖保管。该强制拆除行为经法院判决确认程序违法。孙某遂提起赔偿之诉,请求赔偿被拆除的养殖大棚、看护房、室内物品等损失共计184.97万元。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效判决仅确认强制拆除程序违法,未否定拆除行为的实体正当性。孙某未取得任何审批即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经多次责令整改仍不予改正,涉案建筑物本身不具备合法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保护的合法权益。某街道办事处在拆除前已将室内物品搬离并加以保管,未产生额外财产损害。强制拆除程序违法并不能使违法建筑转化为合法财产,孙某主张的赔偿缺乏合法利益基础。遂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行政审判厘清程序违法不庇护实体非法利益、耕地上非农化建房不予赔偿的典型案例。在涉耕地违建强制拆除中,当事人常以强拆程序违法为由,主张按合法建筑标准赔偿,试图将违法占地建设的不法利益合法化。本案裁判划定双重边界:一是行政赔偿以合法权益受损为前提,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耕地所建的构筑物,因欠缺用地与规划审批手续,不属于国家赔偿保护范围;二是行政机关拆除前已对可分离动产尽到搬离、保管、告知义务的,不侵害当事人合法动产权益,权利人自行处置后,不得再主张物品损失。本案确立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不法利益不因行政程序违法而获赔的规则,既督促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又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以司法裁判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中的投机性维权。

案例14

某村村民委员会与侯某甲等基本农田复垦复耕执行实施案

申请执行人:某村村民委员会

被执行人:侯某甲、张某某、侯某乙

案情摘要

某村村民委员会与侯某甲签订《林地承包合同》《砖厂承包合同》,将该村19.2亩林地和9.17亩砖厂用地发包给侯某甲经营。合同履行期间,侯某甲未经村委会同意及法定审批程序,擅自将部分承包土地转包、转让给张某某、侯某乙,并违规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及附属设施。侯某甲未履行处罚决定,村委会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解除承包合同,侯某甲返还全部承包土地并自行清理地上附属物,第三人张某某、侯某乙在各自实际占用范围内承担共同返还责任。判决生效后,侯某甲等三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村委会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查明,涉案土地共28.37亩,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地上有废弃砖窑、平房、大棚及樱桃树、杨树等经济林木和家禽家畜。法院研究确立“刚性守线、柔性施策、协同联动、复垦闭环”工作思路,联合镇政府、村“两委”现场勘验,精准划定执行范围与处置重点;采取“面对面宣讲+背对背调解”,算清法律账、经济账,逐步消解被执行人对立情绪;给予15天自行腾退宽限期,对林木、畜禽、建筑分类采取移栽、转移、拆除方案。宽限期内三人自主完成腾退,经法院联合村“两委”核验,涉案基本农田土地全部达到复垦复耕标准。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积极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服务“三农”的典型案例。审判与执行全链条发力,依法纠正非法占地、违规流转行为,推动基本农田涉案土地恢复耕种条件,彰显了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守护粮食安全根基的司法担当。执行中坚持刚性守线、柔性施策,兼顾村集体权益与被执行人生产生活权益,依托“法院+职能部门+村组织”联动机制,凝聚多方力量,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是司法融入基层治理、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具体体现。

案例15

某街道办事处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申请执行人:某街道办事处

被执行人: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情摘要

某街道办事处与某农业科技公司签订协议,将采煤塌陷治理后的1765余亩复垦土地转租给该公司,合同履行期间,该公司多次逾期支付租金,且大半土地空置荒废。为盘活闲置资源,某街道办事处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某农业科技公司返还全部土地、支付拖欠租金,刘某某就所负担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腾退及返还义务,某街道办事处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腾退土地面积大、附着物数量多、地形复杂,被执行人对抗情绪强烈,若强制清场,极易激化矛盾,且土地再次闲置将严重浪费生态修复成果。郓城县人民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多次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实地勘查,逐地块核查土地权属、四至边界、水利设施及地上附着物现状,与企业实际控制人面对面沟通,讲清拒不腾退的法律后果,同时为被执行人预留合理的自行履行期限。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院遂启动强制腾退程序。行动当日,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场见证,与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综合执法局等多部门联动配合,将1765余亩土地划分为若干作业单元,“挂图式”推进,共清除果树15万余棵、拆除大棚40余个及全部附属物,最终1765余亩土地顺利返还申请执行人。腾退一结束,新承租企业即进场开展土壤改良和作物轮种规划,1765余亩复垦土地由此从“沉睡资源”转化为“发展资本”。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深化执行联动、延伸司法服务,盘活土地资源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办理采煤塌陷地复垦土地流转纠纷中,将司法职能融入社会治理大局,汇聚多部门合力,成功腾退、盘活荒废的1765余亩采煤塌陷复垦土地,为后续产业升级和乡村振兴提供了坚实司法支撑,从腾退交付到产业引入无缝衔接,真正实现维护群众权益、修复生态环境和服务产业发展的有机统一。

以精准司法供给服务保障农业农村现代化

典型事例

事例1

沂源法院东里法庭以“三个四”精准发力护航“三农”高质量发展

主要做法

沂源县是典型山区县,果业是当地群众增收致富、推动乡村发展的支柱产业。沂源县人民法院东里人民法庭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聚焦果业产业司法需求,以精准司法护航特色果业提质升级,助力乡村全面振兴。一是打造“四维”精准施策,做实高效司法服务。法庭结合果业产业季节性、专业性特点,创新“因地、因人、因事、因时”四维治理机制。围绕果品种植管护、仓储购销两大关键阶段,紧盯土地流转、货款结算、质量争议等高频风险,常态化开展前置法律指导。针对种植大户、普通农户开展差异化普法,发放普法材料,引导经营主体规范交易。二是深化“四方”诉调联动,赋能多元社会治理。法庭深度融入乡镇综治中心建设,依托全县“沂起解”诉调对接机制,搭建“法庭+镇街综治+司法所+果业协会”四方联动平台。建立“村居首调、行业专调、诉前联调、诉讼兜底”四级纠纷过滤体系,依托26个涉农专业调解组织,发挥行业优势,开通司法确认绿色通道,固化调解成果、破解履约难题。2021年以来,辖区果业链纠纷80%以上化解在诉前。三是深耕“四域”流动法庭,筑牢基层司法保障。立足山区地理条件受限、群众诉讼不便的实际,围绕辖区四个镇全力打造“大山里的流动法庭”特色品牌。组建专项服务队伍,为偏远村落、老年农户提供上门立案服务。常态化深入果园、村居开展流动庭审、现场调解,选取果品交易、权属边界等典型案件以案释法,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

工作成效

法庭立足山区果业纠纷特点,搭建涉农全链条司法保障体系,2021年以来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标准化购销、仓储合同模板2000余份,实现交易标准化指引,果业生产、仓储、购销全链条秩序更加规范;深化诉调联动,推动1600余件果业链纠纷化解在诉前,有效推动基层治理由事后解纷向源头防控转变;依托流动法庭,开展流动审判、普法活动各100余场,全面提升涉农经营主体法治素养,为山区“三农”高质量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筑牢法治屏障。

事例2

栖霞法院桃村法庭创新打造“苹果法庭”司法服务品牌

主要做法

苹果产业是栖霞的农业支柱产业,全市农民收入果业贡献超过80%。栖霞市人民法院桃村人民法庭创新打造“苹果法庭”司法服务品牌,以法治护航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探索出一条人民法庭融入基层治理、精准服务“三农”的特色路径。一是协同发力,构建多元治理格局。联动镇街党委政府、苹果协会等部门,定期会商研判涉果矛盾纠纷态势,精准报送涉果纠纷风险研判报告,发布交易风险预警提示。在镇综治中心、果品批发市场设立涉果纠纷调解室,组建“果乡联调队”,创立“村居介入—综治调解—司法确认”的递进式解纷模式,90%以上纠纷实现源头化解。二是综合施策,高效化解涉果纠纷。坚持调解优先,总结提炼“苹果调解歌”“果业纠纷四步调解法”,以“和”化解矛盾,涉果业纠纷调解率达68%。实行涉果纠纷专业化审理,组建速裁、精审2个专业化办案团队,推行法庭直接执行机制,通过“简案速裁、繁案精审、就近执行”,有效降低果农维权成本。三是法治滋养,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做实便民举措,向果农发放“苹果法庭连心卡”,推广司法助农二维码,采收旺季开设巡回法庭、节假日法庭,解决纠纷不误农时、不滞交易。主动对接乡村文旅、电商直播带货等产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治体检。建立“四季果香”普法机制,围绕果农全年不同需求差异化普法,规范果农交易行为。

工作成效

依托三级解纷体系,开展联合调解、指导调解540余次,化解矛盾390余件,法庭获评“法检护航促发展”突出贡献集体。一站式解纷机制让果农维权更加便捷高效,办案周期大幅压缩,“有苹果纠纷,找苹果法庭”成为果农共识,群众司法获得感不断增强。精准司法服务为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营造了稳定、公平的法治环境,相关做法被新华网、央视频等媒体宣传报道,社会影响力和示范效应不断扩大。

事例3

昌邑法院北孟法庭打造“大姜法庭”守护富民产业行稳致远

主要做法

昌邑大姜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年种植面积10万余亩、产值超50亿元。昌邑市人民法院北孟人民法庭打造“大姜法庭”品牌,以法治力量护航特色产业,赋能乡村振兴。一是健全机制高效化解矛盾。对涉姜纠纷归口审理,简案快办、繁案精审,近三年来审结涉姜案件426件,标的额3000余万元。将法庭搬到田间、姜窖、市场,今年以来26件案件经现场勘验并就地审理,18件以调解或撤诉结案。创新“四诊联动”工作法,常态化坐诊普法、24小时紧急处置纠纷、上门出诊服务特殊群体、联动专家会诊化解复杂争议。二是前端防控筑牢法治防线。设立2处法官工作站、192个巡回审判点,法官定期驻点提供法律服务。设立耕地保护司法哨点,联合自然资源所、网格员开展常态化巡查,纠正违规用地行为,守住姜区耕地红线。推广标准化交易凭证,编印发放《致姜农的一封信》,引导订立书面合同、规范财务制度。三是多元共治营造良好生态。打造“法护姜山”党建品牌,党员干警划片包联乡镇网格,前端化解涉姜矛盾纠纷。建立“法庭+派出所+司法所+姜协”诉调对接机制,聘请相关人员担任特邀调解员开展委托调解。针对产业痛点发出风险提示函,推动修订《仓储服务规范》。设立姜区生态修复与司法保护基地,探索惩治犯罪、追赃挽损、修复环境一体化办案模式。

工作成效

依托快审快判、田间开庭、上门服务等便民举措,压缩案件审理周期,降低群众维权成本,让司法服务直达基层,厚植司法为民底色。通过推广标准化交易凭证、常态化法治宣传、发布司法风险提示,有效整治口头交易、合同不规范、仓储服务不达标等行业乱象,推动产业发展秩序持续规范,为产业健康发展筑牢法治根基。依托多元解纷机制,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纠纷调解、普法宣讲,激活基层治理活力,提升矛盾纠纷前端化解质效,有效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法庭相关创新做法在《人民法院报》刊发推广,品牌辨识度、影响力持续提升。

事例4

岚山法院巨峰法庭“三联”聚力护“一叶”绘就茶乡发展新“枫”景

主要做法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巨峰人民法庭立足北方国家级特色绿茶小镇产业特色,紧扣乡村振兴与基层治理,创新推行“联组织、联产业、联服务”三联工作机制,以专业化、精细化司法服务破解涉茶治理难题,走出了司法护航特色产业、赋能乡村善治的新路径。一是坚持联组织聚合力。坚持党委领导,建立涉茶纠纷排查、通报、风险预警三项机制,2024年以来推送矛盾预警、提供法律咨询等82件次,推动治理关口前移;对接综治中心,依托先行调解等机制高效分流化解涉茶纠纷;联合基层政法单位组建6支党建联建服务队,常态化下沉村组茶园,解答涉茶法律咨询412条,实现矛盾纠纷源头减量。二是坚持联产业优服务。设立每周五“巡回审判日”,深入田间地头、集市村居就地开庭释法,以32起典型案件开展以案释法教育;春茶交易旺季设立临时诉讼服务站,2026年春茶季就地化解苗头性纠纷近20件,保障茶农茶企经营权益;深耕“一壶茶调解室”特色品牌,联动行业协会、基层力量开展多元联调,高效化解各类产业纠纷。三是坚持联服务抓前端。围绕绿茶种植、加工、销售全产业链梳理法律风险,编制《法律风险一本通》,提供法律服务110余次,助力产业规范发展;在27个涉茶村布设诉讼服务点,发放普法手册240余册,通过张贴法官便民二维码等,实现法律服务一键直达;常态化开展精准普法,开展“送法进企业”28场,组织下乡普法130余人次,全面提升茶乡群众法治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

工作成效

依托“三联”机制,辖区涉茶矛盾纠纷实现源头防控、就地化解,有效减轻镇村治理压力。法庭适配茶农茶企需求,推出巡回审判、云端速裁等便民举措,大幅降低诉讼成本,群众司法获得感明显提升。通过全链条法治赋能,茶产业交易、用工等经营秩序持续规范,特色产业法治底色愈发鲜明。法庭获评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平安山东建设先进集体等荣誉。

事例5

临沭法院店头法庭“四联”融合打造涉农土地解纷“沂蒙样板”

主要做法

临沭县人民法院店头人民法庭立足沂蒙老区基层治理实际,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构建“阵地联建、力量联动、纠纷联调、风险联防”四位一体解纷模式,将司法服务嵌入乡村治理全链条,打造涉农土地纠纷实质性化解“沂蒙样板”。一是阵地联建,筑牢司法服务“桥头堡”。建立“一镇街一法官”机制,下沉力量直达村组,诉前化解956起土地承包纠纷;常态化开展田间巡回审判,组织18个村居260余名村干部、村民参与旁听,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效果。二是力量联动,打出多元解纷“组合拳”。深度融入基层治理,积极对接镇级调解队伍、乡贤骨干,依托网格开展矛盾隐患排查,摸排涉农土地矛盾97条,就地化解75件;打造“沭益解”实训课堂,开展基层调解队伍法律实务专项培训12次,覆盖辖区64个行政村、127个自然村的乡土解纷力量600余人。三是纠纷联调,把稳长效治理“定盘星”。设立人大代表解纷工作室,吸纳6名熟悉乡情民意的人大代表参与土地纠纷调处,化解涉农土地纠纷73件;推行分类先行调解模式,实行简案速调、繁案联调,先行调解成功率达45.5%。四是风险联防,织密纠纷预警“一张网”。系统梳理143件涉土地、集体经济纠纷,针对共性治理短板与矛盾隐患,靶向发送风险提示函5份,指导完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编制《法庭司法审判白皮书》,定向推送至属地3个镇的党委、政府、综治中心,联合开展土地治理专题座谈11场次,开展矛盾前置介入疏导102次,提升纠纷联动防控实效。

工作成效

2025年以来,依托“四联”融合工作模式,辖区涉农土地纠纷收案量同比下降36%。通过发送司法白皮书、风险提示函等,指导相关村委会完善土地、集体资产管理制度12项,为司法服务乡村振兴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沂蒙实践样本。相关经验做法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被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人民法院报等媒体报道。(李建国 李洪滨)

责任编辑:蔡劲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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