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民合作社已经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重要类型和载体。

民盟黑龙江省委副主委李福生在此间进行的黑龙江省“两会”发言时说,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民合作社为例,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农民合作社形式丰富多样,区域特色初步形成。如大用农机合作社、仆井蔬菜专业合作社、英霞集团有机农业、孟家乡成功村生猪专业合作社等初具规模;通过“公司+基地+农户”模式,创建“禾下土”“呼兰大葱”“神康”等知名品牌,经营规模日益壮大,营销手段更加先进,运输方式更加快捷和方便,合作的空间由小到大、合作的领域由窄到宽、合作的关系由松到紧。
一、存在的问题
(一)业务主管部门不明确,组织运行不规范
目前许多农民合作社分别由农委、供销社、民政、畜牧局、工商局、中小企业局、科协等多部门共同管理,如哈尔滨市呼兰区的农民合作社目前由农委和供销社“双头管理”,容易存在任务不清、职责不明的问题。部分农民合作社内部缺乏规范的章程和运作机制,其成员之间的合作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缺乏管理技术人才,基层干部认识有待提高
部分基层干部对新政策认识理解不充分,农民合作社管理制度还不健全;缺乏管理技术人才,管理水平、从业人员文化水平及自身综合素质等限制了农民合作社的发展。
(三)缺少必要的启动资金,对农户的覆盖率低
目前很多发展较好的农民合作社最初是由几个带头人出资创办,为“能人型”农民合作社,但大多农民资金有限,完全靠农民的原始积累发展农民合作社组织局限性大,导致农民合作社对农户的覆盖率低,如呼兰区农民合作社对农户的覆盖率仅为1.5%,在商品经济中发挥的作用还很有限。而经济发达国家绝大多数农户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如美国为80%,西欧为90%,日本几乎将所有农户都纳入农民专业经济组织体系中。
(四)成员间联系不紧密,规模化程度较低
农民合作社组织和农户之间没有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关系,缺少必要的产销合同,买卖随意性大,有的农户只顾眼前利益,缺乏走向市场的信心,存在“挣钱就入会,赔钱就退会”现象;各农民合作社之间的合作有待加强,品牌化、产业化意识缺乏,规模化程度较低。
二、对策建议
(一)党组织+农业合作社,党建引领规范组织运行
一是强化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由镇(街道)党(工)委牵头成立农民合作社,同步成立党组织,由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理事会负责人,以党社联建、上下联动、党群联合为主线,推动党组织与合作社同步培育、同步发展。
二是加强农业合作社专业化发展指导,切实加强制度规范化建设,明确合作社需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环节的服务,实现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管理规范化、社员知识化、产品安全化。
(二)外引+内育,打造符合发展需要的人才梯队
一是高标准建设乡村振兴党员干部培训基地,为农民合作社党组织负责人、农村致富能手等提供专题培训,邀请有实际经验的“田专家”“土秀才”围绕如何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村产业、引领农民致富等方面,开展农业经营管理和专业技能提升培训,培育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农人”。
二是从我省高校院所选聘专家教授担任科技副镇长,借助其专业优势、资源优势,为合作社提供技术支持;立足特色产业,以项目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技人才通过挂职、兼职等方式,定期为农户提供技术指导、信息咨询、技能培训,增加技术和人才供给。
(三)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完善服务保障体系
一是国家和地方财政应该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设立农民合作社专项发展基金,优化财政支农投入供给;鼓励金融机构组建金融支农联盟,为农民合作社设计、提供针对性的惠农贷款、惠农保险等产品,搭建农民合作社财务管理平台和信息管理系统,采集信息与金融支农联盟共享,帮助农民合作社获得融资。
二是建立县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镇村农民合作社服务站点,引进社会组织,为农民合作社提供运营指导、交流培训、技术推广等免费服务及生产托管、公共品牌运营、政策性金融保险服务等有偿服务。
(四)协作整合扩大经营规模,搭建产销流通平台
一是鼓励各农民合作社间建立横向协作关系,按功能区划分整合资源相近、区域相连的农民合作社,整合土地、资金、人力等要素,壮大优势特色产业,连片经营扩大合作社规模,注册自主品牌商标,提高效率和效益,助推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
二是重点加快农民合作社在加工流通和服务等领域的发展,与邮政集团、中化、中粮等大型企业合作搭建产销对接平台,组建农产品采购商联盟和田头仓储冷链物流联盟,资源整合、对接优势业务,向农民合作社输出产品销售、物流仓储、金融保险、品牌宣传等服务,打通农产品田头直销渠道,健全全程冷链物流网络。(陆铁男)
责任编辑:陆松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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