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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特别报告员指出—— 美国对华单边制裁侵犯人权、不符合国际法

发布时间:2024-06-10 15:00:09 来源:中国报道

文 /《中国报道》记者 徐豪

在结束对中国为期12天的正式访问后,5月17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单边强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阿莱娜·杜晗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详细阐述了美西方对中国发起的单边制裁在经济发展、人权保障等诸多方面带来的负面影响。她表示,各国应取消对中国的制裁,并采取强有力的行动,遏制各国法域内企业和其他行为体过度遵守制裁的问题。

杜晗认为,由于单边制裁本身或由于外国企业和实体过度遵守这些制裁措施,商业活动减少,全球市场严重受损,导致失业,从而扰乱了社会保护计划,对最弱势群体,特别是劳动密集型部门的最弱势群体,包括妇女、老年人和所有处于非正规就业的人群造成了极大影响。

“对中国或其他国家的单方面制裁措施,达到数百个甚至上千个,这些制裁措施相互关联、相互叠加,而且制裁方案对整个产业链进行监控,让所有人胆战心惊。这给全球经济复苏和发展带来了方方面面的影响。”杜晗在回答《中国报道》记者提问时表示。

单边制裁损害中国经济与民众人权

自2017年以来,美国对中国实施了单边制裁,对中国科技公司施加的压力与日俱增,并实施出口管制、认定要受到制裁的公司官员、发起行政和民事指控。随后,进一步实施了与中国新疆和香港有关及相关的制裁和限制措施,并将制裁对象扩大到经济活动的主要部门,包括农业、建筑业、贸易、新技术和绿色技术、能源、金融、电信和其他部门。

在访问中,杜晗会见了中方的非政府组织、协会、学术机构和企业的相关人员,收集到许多关于单边制裁对企业生产、民众生活等社会经济造成不利影响的报告。其中新疆受到的影响尤为严重,在全球市场占很大比重的棉花、西红柿等农产品以及光伏产业等,因制裁遭受多重冲击。

“由于直接制裁引起的限制,或者由于外国商业同行因害怕自身受到二级制裁而过度遵守制裁,企业的营业额大幅下降。据企业代表描述,整个海外市场(主要是美国和加拿大)迅速丧失,与欧洲合作伙伴的商业交易大幅减少。”杜晗表示,受制裁的中国公司在接收高科技供应、获得资金方面面临的挑战,以及与外国商业同行的合作项目中断,从而影响了他们的业务发展。“实施和执行单方面制裁,即使是所谓的‘有针对性的’制裁,也无法避免负面的溢出效应和更广泛的声誉损害,进而影响到其中就业人员的生活和社会保障。”

“随着全球市场的迅速丧失,企业经济活动急剧变化,造成了裁员,从而对人们的工作权利产生了不利影响,带来了严重的社会经济影响。我收到的信息表明,雇用数千人的企业被迫在短期内大幅裁员,有的裁员幅度超过50%,有的中小型企业被迫破产。”杜晗说。

“我呼吁银行、企业和其他实体避免过度遵守单方面制裁,因为这有悖于它们促进和保护人权以及避免任何形式歧视的义务。”杜晗认为,不确定和广泛的遵守要求,美国海关指定和扣押财产的决策不透明,美国除名或行政程序的申诉过程冗长、昂贵且效率低下,使得任何机制对中小企业而言都不可负担,在其他制裁国和第三国获得任何形式的保护的途径受到挑战。

一万多页文件“仍不充分”

杜晗称,被指认的中国公民和实体在对其被列入制裁名单,特别是美国制裁名单提出上诉,并最终确保将其从名单中删除方面面临严重困难。

“这一过程可能极其漫长且代价高昂,更不用说由于案件的能见度而造成的长期声誉损害。只有少数中国企业有财力和人力资源正式在美国法院对其指认提出上诉,但他们的案件已悬而未决数年之久,对取得积极结果不抱太大希望。”她举例说,一个被制裁的目标实体提交了10000多页文件,其中载有关于其人员的数据,以质疑关于强迫劳动的指控,“但被认为不够充分”。

作为国际法专家,杜晗指出,针对中国、中国公司或个人的单方面制裁不符合国际法。例如,美国以强迫劳动为由对新疆实施的制裁,严重破坏了诉诸司法的机会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现在只要和新疆有任何关系,就会被指称是跟‘强迫劳动’相关。”

杜晗表示,被指称的一方需要去举证证明自己的清白,这完全是举证责任倒置。按国际法,一般做“无罪推定”,即一个人是无罪的,直到他被证明有罪。现在美国则完全反过来,这就违反了国际法最基本的内容。

“我严重关切对单方面制裁合法性的推定以及对受制裁实体和个人的可反驳有罪推定这两个概念的引入,因为这违反了国际法以及国际和国家两级对不法行为的责任原则,包括作为国际法强制性规范的无罪推定。”杜晗说。

而就在杜晗举行新闻发布会的前一天,美国以所谓新疆“人权问题”为由,宣布将禁止从26家中国棉花贸易商和仓储设施进口产品。

杜晗同时指出,虽然很难评估对中国的单方面制裁所带来的更广泛的国际人道主义后果,但考虑到中国的经济规模和全球影响力,参与国际发展和人道主义项目的中国实体和企业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损害,这可能会对这些项目的其他受益国的弱势群体产生负面的溢出效应。“我收到的初步信息显示,由中国企业主导并在非洲国家实施的农业灌溉系统和新能源等新技术项目,在这些实体被指认后因付款中断等原因而中断。”

“我要求各国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体制和行政措施,消除或减少过度遵守的情况,确保在其管辖和控制下的企业活动不在域外侵犯人权。不履行这一义务本身就构成对相关人权的侵犯,并可作为相关国家对违反人权条约义务承担责任的理由。”杜晗说。

应取消和暂停所有未经授权的单边制裁

杜晗指出,各国有采取措施保护各种安全的自由,也认可各国在任何经济部门,包括高科技和新技术领域,发展、获得或保持相对优势的意图,但这些都不能成为实施单方面制裁的法律依据。相反,所采取的任何单方面措施都应首先符合国际法律义务。

“根据《联合国宪章》,其有义务遵守国际法的原则和准则,包括主权平等、不干涉国家内政、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原则,有义务进行结构性对话,以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和准则(包括人道原则)解决任何争端,并进行真诚合作,以及遵守其他国际法条约和习惯准则,包括国际贸易和投资保护协定、关于相互执行司法裁决的协定。”

她表示,在双边关系中引入和提高贸易关税以及制定投资政策是每个国家的主权权利,只要这些措施符合各国在世贸组织成员资格、投资保护以及其他类型的双边和多边条约下的义务,就不构成单方面强制性措施。有关这些措施合法性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并根据国际责任法加以解决。

“因此,我呼吁制裁方取消和暂停所有未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而对中国、中国公民和中国公司实施的单方面制裁,并且不能以符合国际法的报复或反措施的形式作为使用这些制裁的正常商业活动的理由。”杜晗指出,任何善意或保护国家外交、经济或技术利益的提法都不能作为单方面制裁的理由或依据,因为这违反国际法,并最终导致侵犯人权。

她表示,欢迎中国通过其制定的反制裁和“阻断”立法,并认为这是为最大限度地减少过度遵守和保护中国实体和个人的权利而采取的进一步措施。

(《中国报道》2024年6月刊)

责任编辑:柴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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