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因被告肇事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让本可以由保险公司分担的风险,转嫁到了个人身上。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被告李甲驾驶一辆未投保交强险的三轮摩托车,与原告李乙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李乙受伤,双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大竹县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李甲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李乙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乙遂诉至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乙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伤,李乙有权依法要求相关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李甲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李乙的损失应先由李甲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根据事故责任比例,由李甲承担30%的赔偿责任,李乙自行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核定,李乙的总损失为60458.25元,其中属于交强险范围的损失为44400元,超出部分为16058.25元。因此,被告李甲应赔偿的金额为49217.47元(44400元+16058.25元×30%),扣减事故发生后李甲已经赔偿的2500元,李甲还需赔偿46717.47元。
法官提醒
【一】交强险是“强制险”,绝非“可选险”。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及时主动投保,切忌让爱车“裸跑”,让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转移到自己身上。
【二】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车时,务必向商家确认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范畴,是否需要购买交强险及是否需要驾驶证,请牢记保险期限,自觉及时续保,不要被“电动车”误导。现在市场中很多“电动车”其实是电动轻便摩托车或电动普通摩托车,二者均为机动车,按规定需购买交强险及持有相应驾驶证才能上路行驶,否则,一旦出现事故,不仅无险可赔,还将面临罚款。
责任编辑:蔡劲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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