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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长安区法院:小口角酿大祸 过失致人死亡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5-10-16 15:18:57 推广来源:中国报道

“我跟对方刚开始只是一点小口角,没想到最后酿成了这么大的事故。法官,我真的太后悔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被告人席上,安某声泪俱下。

生活中因琐事发生摩擦、起口角并不少见,如果“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将会避免很多冲突和纠纷。但要是一时气愤上头,采取以暴制暴、推搡打架等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成为冲动之下的“囚徒”。

被告人安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撞到了邹某停在路边的三轮车,随后两人发生口角,互相推搡拉扯,其中安某在邹某头部和脸部各打一拳后,第三次击打邹某并将其击倒在地。安某准备离开时,邹某拦住其去路,安某又将邹某推到在地,在此过程中邹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之后,发现邹某嘴角有血迹,后脑左侧有淤青,安某也有不同程度的身体损伤,即告知双方先去医院看伤。3日后,邹某突然出现意识丧失,四肢强直抽搐,经检查后提示右侧额颞顶部急性硬膜下血肿并脑疝形成,当日即进行开颅手术。3日后,邹某因颅内出血抢救无效去世。后经鉴定,邹某外伤属于死亡诱发因素,参与度为20%。案发后,安某与邹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了邹某家属的谅解。

长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某在推搡和击打被害人邹某时,应当预见到会将被害人邹某击倒在地,可能出现伤到头部产生严重后果的可能,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客观上被告人安某推倒或击倒被害人邹某三次,造成被害人邹某头部受伤,经鉴定形成的外伤系被害人邹某死亡的诱发因素,与被害人邹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综合考虑安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长安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安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法官提醒

长安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赵彦衡:成功的人控制情绪,失败的人受情绪控制。每个人都有情绪不佳的时候,但如果总是被这种不良情绪所左右,甚至在情绪的支配下做出一些触犯法律的事情,就可能毁掉我们的生活。在矛盾发生时要避免情绪化地处理问题,可以通过沟通、协商等方式寻求解决方案或者报警,而不是采取暴力或威胁等非法手段。守法要从守住自己的情绪开始,切勿图一时之快为所欲为,只要每个人都能心怀宽容、尊重规则、敬畏法治,从自身做到学法、知法、遵法、守法、用法,就能共建和谐、美好、文明的社会环境。(白轶卓)

责任编辑:刘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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