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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作业造成工人受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三责险范围内赔偿

发布时间:2025-10-20 11:30:12 推广来源:中国报道

近日,海门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原告许某在建筑工地施工期间,起重机驾驶员在吊装作业时吊装物品倾倒将许某砸伤,原告诉请起重机驾驶员、起重机所属公司、承保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三责险范围内对许某的损失予以赔偿。

原告许某受某建筑公司聘请在某建筑工地从事施工劳务,某建筑公司又雇请某吊装搬运公司进行吊装施工,某吊装搬运公司指派驾驶员陆某驾驶该公司所属起重机进场施工进行建材吊装。陆某在驾驶起重机开展吊装作业期间,吊装的建材倾倒,将在附近从事施工作业的许某砸伤,造成许某小腿骨折。许某即将陆某、某吊装搬运公司及承保案涉起重机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共同诉至海门法院请求赔偿。

驾驶员陆某及某吊装搬运公司对事故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应由承保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理赔,同时认为原告自身亦存在较大过错。承保保险公司则认为,案涉事故并非交通事故,而是安全生产事故,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理赔范围。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员陆某操作起重机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案涉事故,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许某在起重机作业开始后仍逗留在起重机作业半径内,对事故的发生具有相应过错,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8>345号)载明: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案涉事故为起重机作业事故,承保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损失予以赔偿。原告超过交强险范围的损失,承保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保险合同将作业事故排除在赔偿范围外并将对投保人进行提示说明,故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承保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9万元,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工程特种车辆不同于普通机动车,其主要用途为开展工程施工而非在道路上行驶。保险公司在承保工程机械时即知晓其主要用途,对于既可以道路驾驶又可以工程施工的多用工程特种车辆,如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者险仅保障道路驾驶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不保障工程施工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应在客户投保时进行提示说明并留存证据。否则投保人误以为交通事故及工程事故都在保险范围内而未对工程施工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另行投保,会给投保人造成不可预计的损失。

工程特种车作业期间比普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建设工程施工人员一般都需经过安全教育方可进场施工。但一些工程施工人员对安全教育十分不重视,缺乏安全施工意识,随意在特种车辆施工半径内逗留,极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仅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更应在施工现场安排安全人员严加监管,避免发生类似本案的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海门法院 杨东旭 崔佩玉)

责任编辑:刘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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