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网——中国外文局亚太传播中心官方网站
位置 :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在线

脚手架上的悲剧之后,责任如何划分?

发布时间:2025-10-20 11:31:06 推广来源:中国报道

原告南通某建筑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何某某作为乙方签订《砌筑劳务协议书》,约定将甲方承包的工程以劳务分包形式分包给被告何某某施工。何某某招用了刘某某等多人进场作业。2021年9月,刘某某在涉案工程脚手架上砌墙时滑跌落地受伤,经过海门区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玖级。2024年1月3日,经海门法院组织调解,南通某建筑公司与刘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南通某建筑公司支付刘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40000元。原告认为依照涉案劳务协议书的约定,被告何某某有义务承担上述工伤安全事故的赔偿,原告有权利向被告进行追偿,遂诉至海门法院。

海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南通某建筑公司向刘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被告何某某行使追偿权,但对于可追偿金额,因双方对于刘某某的受伤均存有过错,应按照双方的过错确定可追偿额。被告何某某明知自己为个人无施工资质,违法承接工程,并缺乏对刘某某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被告何某某对刘某某受伤事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南通某建筑公司将劳务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被告何某某个人,违法分包工程,同时其作为分包人,对刘某某亦存有一定管理职责,故其亦存有一定的过错。案涉《砌筑劳务协议书》虽因何某某为个人无施工资质而无效,但考虑到《砌筑劳务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双方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亦为对整个协议条款的综合考量。综合以上因素,结合该案事实及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海门法院酌定判决原告南通某建筑公司承担25%责任,被告何某某承担75%责任。由于原告南通某建筑公司已支付刘某某赔偿款40000元,故原告南通某建筑公司可向被告何某某追偿30000元(40000元×75%)。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用人单位在将承包业务转包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规定,认真审核承包方相应资质,避免违法转分包导致不利的后果。同时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工作时一定要提高安全保护意识,把安全放在第一位,确保人身安全。

(海门法院 何燕燕)

责任编辑:刘玉晨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法律顾问|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 中国外文局亚太传播中心(人民中国杂志社、中国报道杂志社) 举报电话: 010-68995855 举报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14043293号-10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